“现房秒杀,墅质洋房,赠送小院”……精致的广告宣传页上,超大字体的“赠送小院”格外醒目,再加上色彩鲜艳的配图,着实吸引人。
但是别急,天上不会掉馅饼,“大字吸睛”之下,很可能伴随着“小字免责”,这也是不良商家惯用的营销套路。
这不,就在“赠送小院”的诱惑下,杨先生日前与某房地产公司签下购房合同,买下了某小区20号楼一楼的一套房屋。
终于等到了交房,杨先生发现,自己心心念念的“小院”却不见了。
“说好的买房送小院,我的小院呢?”杨先生才意识到自己被套路了。
“这不是骗人么?”杨先生认为房地产公司虚假宣传,在多次沟通未果后,他一气之下向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举报。
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后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房地产公司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罚款13000元。
由于无端蒙受损失,杨先生并未停止维权,他将该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及相关贷款合同,并要求开发商退还已付全部款项及利息。
案件很快进入到审理阶段,法院认为,根据杨先生提供的通话录音、证人证言及处罚结果、售楼部宣传展板等多组证据,能够认定房地产公司承诺案涉房屋“赠送小院”。
对此,该房地产公司辩称,其在广告宣传页中用小字标明了“21#”,意指仅21号楼的两套房屋赠送小院,而非杨先生购买的20号楼房屋。
不过,法院认为,该房地产公司虽在广告宣传页中用小字书写“21#”,但并未在显著位置写明赠送小院的房屋仅是其所称的21号楼的两套房屋,并将“赠送”二字画圈予以提醒,足以让大众形成购买案涉房屋赠送小院的心理暗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据此,法院认为,该房地产公司“赠送小院”的承诺虽未载入合同中,对杨先生购买房屋有重大影响,也应视为合同内容,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本案中,由于该房地产公司虚假宣传,致使杨先生购买一楼带小院房屋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有违诚信原则,构成违约。法院最终判决,解除双方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该房地产公司退还杨先生已缴纳的相应款项及利息损失。
“大字吸睛、小字免责”的套路并未给该房地产公司带来效益,本案判决也显示出,在消费者面前耍“小心思”,法律是不答应的。
其实,“大字吸睛、小字免责”现象并不少见。实践中,一些企业在广告中常常加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意在着力突出商品或服务卖点的同时,显著弱化可能影响消费购买决策的不利信息,以实现“大字吸睛、小字免责”。
比如,某手机通讯公司发布新款手机,海报以醒目的大字号写着“逆光之王”,却在右下角用一行小字注明“逆光之王是产品设计目标”。好在人们的“反套路”意识也在增强,该海报一经发布即引发群嘲。
“小字免责”并非商家的“护身符”,我国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都有相关规定,广告应该真实、清晰,不得引人误解。
日前,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广告引证内容执法指南(征求意见稿)》,剑指广告市场中“大字吸睛、小字免责”乱象。其中明确,引证广告中含有商品的性能、功能、用途、规格、有效期限、优惠条件等内容的,不得利用减小字号、改变字体或者使用与背景相近颜色文字等可能使消费者难以辨明的方式进行补充说明。这为整治此类营销乱象提供了明确的监管方向。
在营销上频搞“大字吸睛、小字免责”的小动作并不能给企业带来发展与进步,反而可能失去消费者的信任与支持,给自身品牌声誉造成不可逆转的伤害,甚至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 王金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