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天,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试点的通知》(下称《通知》),进一步优化完善试点政策。
允许险资参股AIC
2024年9月,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将五家大型商业银行设立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试点范围由上海扩大至北京等18个城市,并纳入稳经济增长一揽子增量措施,指导大型商业银行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推动试点落地见效。
目前已实现18个城市签约全覆盖,签约金额超过3500亿元。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通知》从三方面进一步扩大试点:
一是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范围扩大至试点城市所在省份。此前,试点政策仅允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通过附属机构发行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试点城市范围内开展股权投资。
《通知》明确,相关基金可以在试点城市所在省份范围内进行股权投资,有利于扩大基金的项目支持范围,吸引带动更多社会资金参与基金募资,降低基金运作成本,提升运作效率。
二是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发起设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目前,五家大型商业银行设立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通过试点,探索了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重要模式。
“今年我们计划进一步扩大试点区域,并允许更多金融机构参与进来。”李云泽称。
金融监管总局表示,稳妥有序增加参与试点的机构数量,有利于调动更多资金和资源参与试点,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创新和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
三是支持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试点。《通知》明确,支持保险资金依法合规投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通过附属机构发行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债券或者参股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有利于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优势,拓宽股权投资试点资金来源,进一步丰富科技企业多元化融资体系。
AIC股权投资试点扩围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AIC)股权投资有望成为商业银行做好科技金融大文章的重要抓手。
截至目前,中国已成立5家AIC,分别由5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全资设立,分别为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工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农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中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交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末,5家AIC总资产合计5827亿元,2018年至2023年复合增长率为31.0%;净利润合计182亿元,2018年至2023年复合增长率为72.7%。
随着监管政策持续支持,AIC业务范围已逐渐从专门从事市场化债权转股权及配套支持业务,拓展至股权投资等“非债转股”业务。
2020年2月至4月,原银保监会陆续批准5家AIC通过其附属机构,在上海开展“不以债转股为目的”的股权投资。在上海开展股权投资试点期间,AIC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央企及旗下投资平台、私募基金管理人合作开展股权投资。
截至2024年末,中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已与全国18个试点城市全面达成基金合作意向,并已完成北京、苏州、杭州、南京、厦门等城市8只股权投资试点基金的工商设立。
增强科技金融领域市场竞争力
扩大AIC股权投资试点是稳经济增长一揽子增量措施之一。
综合市场分析来看,扩大AIC股权投资试点有利于增强商业银行在科技金融领域的市场竞争力。但在当下,AIC也面临流动性管理、资本管理、风险管理、人才与文化建设等方面的诸多挑战。
中国银行研究院在研究报告中指出,一是在资产流动性方面,股权投资周期较长,同时AIC面临一定的资金募集压力,流动性受到一定限制;二是资本管理方面,股权投资业务风险权重较高,面临长效资本补充机制方面限制;三是风险管理方面,股权投资面临较高的市场风险、投资决策风险,AIC面临风险管理能力建设的挑战;四是人才机制方面,AIC股权投资试点扩大,对专业人才的需求将更加迫切。
基于此,中国银行研究院建议商业银行集团应强化政策保障支持。积极支持AIC的资本补充,确保其有足够的资金进行股权投资。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管理建议,协助AIC加强投后管理。同时,母行可利用自身客户资源和网络优势,为AIC提供市场拓展和业务合作机会,并为客户提供包括股权和债权在内的综合金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