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简介】
2023年4月25日,沪主板某公司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6个月内以不低于人民币25,000万元(含)资金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回购价格不超过1.6元/股。5月10日,上市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回复投资者回购资金已到位。5月11日,上市公司发布《澄清公告》称尚不具备实施回购的条件。5月19日,公司公告称计划在2023年10月23日内实施并完成回购义务。上市公司在未充分论证是否具备实施回购条件的情况下公告回购方案,且短期内相继披露回购资金已到位和不具备实施回购条件等信息,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另外,上市公司未按《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4号)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做好持续信息披露。
【监管措施】
河北证监局认为上市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出具警示函。
【信公提示】
今年8月,证监会推出“活跃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一揽子政策,其中明确提出将修订股份回购制度规则,放宽相关回购条件,支持上市公司开展股份回购,督促已发布回购方案的上市公司加快实施回购计划、加大回购力度。近期上市公司纷纷响应,打响“股份回购发令枪”,据Wind数据显示,仅今年10月就有107家上市公司发布回购预案,拟回购金额上限超220亿元。
上市公司实施股份回购是向市场传递信心的强烈信号,不过股份回购的规则也不可掉以轻心,本期信公君对于股份回购的注意事项做一个全面的梳理,供各位董办朋友参考。
一 股份回购的前提条件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股份回购规则》),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二)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三)回购股份后,上市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债务履行能力;
(四)回购股份后,上市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拟通过回购股份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上述第(一)项规定。
【信公君提示】
《股份回购规则》要求上市公司在实施回购行为时已经上市满1年,那如果审议回购方案的时候上市未满一年,但是首次回购的时候是满一年的是否也可以呢?根据市场案例,确实有上市公司在上市未满1年时先审议回购方案,在正式实施回购行为时满足上市满1年的要求。该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在创业板上市,于2022年5月17日召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了回购方案,于2022年7月16日首次实施回购计划,其股份回购的用途是为用于稳定股价,具体如下:


因此信公君建议,若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为其他一般用途时,还需确保在审议回购方案时股票已上市满1年。
二 回购股份的用途
上市公司回购的股份可用于以下用途: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四)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即“护盘式回购”)。
【信公君提示】
因上述第(二)、(三)、(四)项回购股份的,回购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同时应当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要约方式进行。
同时,若进行护盘式回购,须注意除了应满足基本的股份回购条件外,还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2、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百分之三十;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信公君提示】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
三 股份回购的审议程序
上市公司不同的股份回购用途,其相应的审议程序也不相同,具体如下:

【信公君提示】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后拟予以注销的,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注销回购股份的决议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债权人。上市公司已发行公司债券的,还应当按照债券募集说明书履行相应的程序和义务。
四 股份回购的资金来源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可来源于:
1、自有资金;
2、发行优先股、债券募集的资金;
3、发行普通股取得的超募资金、募投项目节余资金和已依法变更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4、金融机构借款;
5、其他合法资金。
【信公君提示】
上市公司应当合理安排回购规模和回购资金,并在回购股份方案中明确拟回购股份数量或者资金总额的上下限,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1倍。
上市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视同现金分红,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五 股份回购的基本流程
为方便董办小伙伴参考股份回购的操作步骤,信公君将股份回购的基本流程归纳至如下流程图:

【信公君提示】
“护盘式”回购的股份,上市公司可在三年内依法转让或注销,但应当按照回购规模的规定,在回购股份方案中明确披露拟用于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出售的回购股份数量或者资金总额。未在方案中明确披露用于出售的,已回购股份不得出售。明确披露用于出售的,可以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12个月后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
【敲重点!股份回购方案中的注意事项】
1、避开回购窗口期
根据《股份回购规则》,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在下列期间不得实施:
(1)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3)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实施“护盘式”回购并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2、回购价格限制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的,应当在回购股份方案中充分说明其合理性。交易均价按照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30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总额除以股票交易总量计算。
同时须注意若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回购股份方案公告日前三十个交易日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
3、回购规模
上市公司应当在回购股份方案中明确拟回购股份数量或者资金总额的上下限,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1倍。
同时须合理安排回购数量,每5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5个交易日该股票成交量之和的25%,但每5个交易日回购数量不超过100万股的除外。
4、回购期限
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回购期限自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
因“护盘式回购”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回购期限自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5、合理安排回购操作时间
采用集中竞价回购股份的,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申报。
【违规案例】

六 股份回购的基本流程
问题1:关于护盘式回购,公司股价前段时间的连续跌幅已经触发了回购股份的条件,但最近又涨了,不满足回购股份的条件。现在能否做回购?
答:如果是在事实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或者收到该情形回购股份提议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的话,是可以做股份回购的(不管后续股价上涨与否,事实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一定要有相应才能做股份回购)。
参考如下案例,该公司股价从4月6日至5月6日(连续20个交易日)连续下跌,满足“护盘式回购”触发条件,从4月6日至5月10日(董事会审议回购方案前一日)累计跌幅为24%(已不足30%),但上市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即从触发护盘式回购条件之日起算)内召开董事会审议所以仍然满足回购股份的条件。

问题2:如何确认回购股份数量的上下限?
答:规则中要求回购股份数量、资金总额至少应有一项明确上下限,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在测算预计回购数量时,可以根据回购资金总额区间与预计回购价格上限进行测算,从而得出预计回购数量的区间;同时也可根据预计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上限,推算出回购资金的区间。


问题3:回购实施完毕后,可以进行变更回购用途吗?
答:可以变更回购股份的用途。同时需注意,若变更为注销以减少注册资本,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须注意非因充分正当事由不得变更或者终止,虽然可以进行变更,建议谨慎实施。
同时若回购股份用于注销的,不得变更为其他用途。

问题4:股份回购是否须聘请中介机构?
答:根据现行规定,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时可自主决定是否聘请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不再作强制要求。
问题5:回购股份减持后对于减持所得资金使用有什么限制?
答:上市公司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已回购股份所得的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及其衍生品种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等交易。
问题6:回购期间,可转债是否可以实施转股,是否可以向股权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持续监管规则理解一本通(第一期)》相关问答,回购期间不得发行股份的相关规定,主要的考虑是回购行为可能影响发行定价。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间实施转股而使得上市公司新增股本,以及向股权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而发行的股份,属于前期已披露的既定事项且以既定的转股价格和授予价格增发股份,因此不受“回购期间不得发行股份”影响。
问题7:回购期间,大股东、提议人、董监高等主体能否减持?
答: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进行股份回购的,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自公司首次披露回购股份事项之日起至发布回购结果公告期间,不得直接或间接减持。公司为其他用途进行股份回购的,要在回购方案中明确披露前述主体在回购期间的减持计划,前述主体如表示回购期间内无减持计划的,后续要严格遵守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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