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来讲,房屋不能悬空,缴纳房产税就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二、有这样一种情形,在租赁土地上建房,承租方在上述二税中,法定纳税义务只有房产税。承租方并非法定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当然,可能会因合同约定承担土地使用税税款(资金),但并不构成法定纳税责任,只是与出租方的合同责任,并非税法责任。打个比方,承租方愿意出这个钱,税务机关当然不会干涉;承租方不去申报税款,即使合同约定了,那税务机关也会找产权所有人,而非承租方。合同条款与税法抵触,该条款自然无效(违反其他法律也是一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相关规定,(非出租)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三、这儿有个疑问:承租土地建房,固然需要缴纳房产税,但计税基础是否包含地价?地价如何确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如果承租方发生“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还好确定,作为房产原值即可,关键是“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这个问题,似乎没有明确规定?
但部分省市作出如下不同的规定,仅供参考:
(一)《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财税[ 2010]121号文件第3条政策相关口径的通知》(常地税一便函[2011] 10号)规定,对租入、借入他人土地建房,且不作土地使用权核算的,不需要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二)《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将地价并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地税函[2011]8号)规定,纳税人自建的房产所占用的土地是以租入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支付的租金应并人房产原值;如果以租入方式取得的是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其支付的租金可暂不并入房产原值。上述租金以合同约定的总金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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