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人本来打算给A加仓,销售却掉头劝她买B。
这是最近碰到的一次咨询。销售给的理由挺像样:B费率更低,长期收益风险比也更高。
她原先没接触过这只替代产品。销售把要素表发过来,她一看,两只产品的过往业绩好像差不多——销售也是这么说的。她追问了一句,是不是同一位基金经理,对方说是。
于是她买了B,同时把原来准备追加的A撤了。后来B亏得不轻。
这笔交易的合同、风险揭示书、完整聊天记录,我手上都还没有,个案责任先不下结论。不过话说回来,这里有个问题挺有嚼头:测评级别和产品级别都对上了,销售机构的适当性义务,是不是到这儿就算交差了?
说到底,风险等级是一段范围,不是一个精确到点的刻度。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经营机构给产品分级时,要综合考虑流动性、到期时限、杠杆、结构复杂程度、投资方向和范围、相关主体信用,以及同类产品过往业绩等多维度因素。最终评定的R3、R4、R5,是这一堆因素揉合后的分级结果。
两只产品都归到R4,说明的只是它们进入了同一个风险区间。至于策略一不一样、仓位多大、最大回撤怎么控、有没有杠杆、多久能赎回,都还可能差得远。
所以,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评到C4,产品风险评到R4,级别对得上,解决的是「风险等级有没有明显错配」这一步。它没回答另一个问题:为什么要放掉A,换成B?
这里得分两种情形。投资人自己比较后选择了B,跟销售主动拿出A、B进行对比、再推动投资人更换,法院审查的重点不一样。后一种情形下,销售当时说了什么、凭什么这么说,都会进入推介过程的实质审查。
「费率更低」好查。把两份合同摊开,管理费、业绩报酬、申赎费用和其他基金费用逐项核对,一般能对得上。
「长期收益风险比更高」就没这么简单了。
这个说法本身没有统一口径。是按波动率算,还是把最大回撤算进去?取的哪段时间,数据有没有扣除费用,比较时两只产品有没有经历同样的市场环境?如果只挑选B表现最好的一段区间,去比A的完整周期,比较结果就可能失真。
「历史业绩差不多」「同一个基金经理」也是同样的道理。这两句话就算都是真的,也推不出两只产品未来的风险相近。同一位基金经理,完全可以在不同产品中运用不同的投资策略、仓位水平、杠杆比例和止损机制。过去的净值曲线看起来走势接近,也许只是结果相似,风险是怎么一步步累积的,未必是一回事。
规则确实没有规定销售每次都必须给客户列一张逐项对照表。但换个角度看:机构自己拿比较结果作为劝人换产品的理由,那这些表述就已经构成推介内容的一部分。根据适当性管理和私募募集的相关规则——告知义务要求真实、准确、完整,不能只拣有利的讲,也不能用缺乏可比性的业绩数据影响投资判断。
风险等级匹配之后,要往下审查的正是这一段。
拿一份已经生效的判决来看,法院到底审查了什么。
上海金融法院2024年审结的一起私募基金纠纷案中,也出现了销售人员主动推荐替代产品的情形。该案投资人原本要认购一只私募证券基金,因额度已满,销售转而推荐同一系列的另一只产品。
投资人属于进取型投资者,两只产品都是R5风险等级,风险等级匹配这一点,双方均无争议。
真正的差异隐藏在合同条款里。原产品锁定期为6个月,没有赎回费;替代产品锁定期为12个月,且满12个月、不满24个月赎回,还需收取1% 的赎回费。
但销售在沟通中反复强调的是两只产品的相似之处:名称相近、管理人相同、投资策略具有延续性。投资人随后分四次认购,累计投资金额达1644.5万元。
书面手续一应俱全。这名投资人签署了四份共87页的基金合同,风险确认、回访程序也都走过。然而系统记录的签署时间,分别只有13秒、35秒、14秒、18秒。法院将这些记录与此前数月的销售沟通记录结合审查,并没有因为「等级匹配、文件已签」就停止追问。
一审法院认为,销售机构在推荐替代产品时,对锁定期、赎回费等关键差异未交代清楚。二审中,上海金融法院维持了这一认定。
这份终审判决明确了一个核心判断:风险匹配是一项重要事实,但不是适当性审查的终点。产品被主动更换后,销售是否将两只产品描述得过于相似、投资人是否知晓足以改变决策的差异,都需要进一步审查。
该案最终仅判决销售机构承担本金损失的15% 。
剩下的责任,为什么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法院也看到了另一面:这位投资人投资经验在10年以上,此前已购买过多只私募基金。风险测评问卷上填写的投资期限,与事后声称的短期资金用途明显不符。四次认购过程中,合同均未仔细阅读。
更关键的是因果关系这一环。销售未讲清的是锁定期和赎回费的差异;而基金最终出现本金亏损,还叠加了市场波动和投资运作的多重影响。投资人主张,如果锁定期只有6个月,他就会及时赎回、减少亏损。二审法院未采纳这一推演——何时赎回、彼时净值多少,都不是必然发生的事情。
这段认定对投资人来说不太好听,却绕不过去。
要素表、基金合同、风险揭示书、回访确认,未必能将此前的不当推介一笔勾销,但也绝非形同虚设。文件中究竟写了什么、投资人有没有时间阅读、有没有主动询问、过往投资经历如何,都会影响法院对投资人理解程度和责任比例的判断。
上海金融法院审理的另一起银行代销基金纠纷案,恰好从反面印证了这一点。该案投资人为C4风险等级,购买的是R3产品,此前已有二十多次R3、R4级别的交易记录。销售机构提交了对应本次交易的线上页面截图和风险材料;投资人称销售曾指导其操作,却无法提供交易当时的证据,销售行为发生近两年后录制的音频,也无法还原当时的推介过程。法院最终未认定销售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
真正有分量的,永远是本次交易留下了什么证据,而不是事后双方各执一词。
这类纠纷中,有两层因果关系特别容易混淆。
第一层是「买不买、买什么」的决策因果。如果没有销售关于费率、收益风险比、业绩和基金经理的比较推介,投资人还会不会放弃A、转投B?这需要看谁先提出更换、A当时是否仍可继续认购、投资人如何追问,以及撤销A的追加和认购B的时间节点。
再往下是第二层,即亏损成因的因果。B为什么亏损?转化为实际损失的,究竟是推介时未披露的策略、流动性、风控差异,还是市场自身的波动?退一步说,即便当初买的是A,A在同期的表现又会如何,也不能仅凭事后挑一个净值点反向推导。
前一层因果能够证明「这次推荐影响了我的投资选择」,后一层因果才决定「推荐方应为多少损失承担责任」。任何一层缺失,都难以直接主张全额赔偿。
真正遇到这种情况,第一步不是只翻自己的风险测评报告,也不是只截图一句「销售让我买的」。可以按照以下四步,将A、B两只产品并排列出,逐一梳理:
第一步,两只产品逐项对照。 将两份基金合同、要素表、推介材料和风险揭示书放在一起,逐项比对投资策略、投资范围、仓位限制、杠杆比例、预警线与清盘线、开放期安排、费用结构和历史回撤数据。销售曾强调的每一项优势,都要找出当时对应的具体数字和口径。
第二步,还原销售的比较过程。 是谁先提出更换产品的?「费率更低」「长期收益风险比更高」「业绩差不多」「同一个基金经理」这些表述,原话是怎么说的、前后有没有限定条件、书面文件能否印证?语音记录、聊天记录、销售发来的页面截图,尽量连同上下文一起保存。
第三步,签约与撤销排成时间线。 要素表何时收到、投资人问了哪些问题、风险文件何时签署、回访确认了什么内容、A的追加申购何时撤销。将全部节点放回同一条时间线,投资决策是如何一步步变化的,才能看得清楚。
第四步,查明哪项风险转化为了亏损。 B究竟是哪项风险实际发生、销售当时是否披露;A是否确实可以买到、后续表现如何。这一步要防范的误区,是将「B亏得更多」直接等同于「当初的推荐一定有错」。
风险等级匹配,解决的是产品是否具备进入投资人可选范围的资格。销售主动劝说投资人放弃A、换成B,后面还有一段审查路径没有走完:为什么推荐B、重要差异是否讲清、投资人是否在理解的基础上做出决策,以及那项差异后来是否真的转化为了实际损失。
两只产品都贴着R4标签,不代表可以随意互换。反过来,销售参与了投资选择,也不代表产品一出现亏损机构就必须全额赔偿。
责任如何划分,最终还是要回到那次比较本身。
本文核心案例为上海金融法院(2024)沪74民终742号民事判决,一审案号为(2023)沪0109民初16117号;反向案例为上海金融法院(2024)沪74民终2041号民事判决,后者属于银行代销基金纠纷。
作者:刘芳律师,上海瑾之润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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