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等人成立“未来科技公司”,大肆宣扬其正在开发“下一代元宇宙平台”,将发行平台代币“元界币”(MX),声称该代币未来可用于购买虚拟土地、资产,且有巨大升值空间。实际上,该公司并无任何技术团队和真实项目,所谓的白皮书、路线图均为抄袭和虚构。他们通过境外交易平台发行MX币,利用自媒体、社群进行“喊单拉盘”,制造暴涨假象,吸引大量投资者购买。在价格炒高后,陈某等人通过控制账户大量抛售套现,导致币价归零,卷走资金超十亿元。一审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陈某等人刑罚。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其发行的“虚拟货币” 毫无价值基础,纯属诈骗工具,应构成集资诈骗罪,提起抗诉。
一、案情回露:披着高科技外衣的“击鼓传花”
本案是典型的“空气币”诈骗。项目是假的,技术是假的,代币的价值完全依赖于后来的投资者以更高价格接盘。陈某等人的全部行为就是 编造故事、营销炒作、拉高出货,与真实的区块链技术应用或融资活动无关。
二、抗诉聚焦: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标的物本身无价值
检察机关认为,一审判决未能认识到“空气币”诈骗与传统非法集资的本质区别。
集资标的的虚假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行为人吸收资金可能用于真实经营(尽管违规)。而本案中,陈某等人发售的“元界币”, 本身是毫无实际价值支撑的电子符号,其所谓的“价值”完全由诈骗团伙人为操控和虚假宣传赋予。这属于 虚构根本不存在的投资标的进行诈骗。
“经营”活动的本质是诈骗:陈某等人的所有“经营活动”(写白皮书、上交易所、社区运营、控盘交易) 目的都不是为了开发项目,而是为了诱骗更多人入场接盘,最终实现卷款跑路。其“经营”模式就是庞氏骗局,必然崩盘。
资金去向:募集的资金(以数字货币或法币形式) 未用于任何真实的技术开发或项目运营,绝大部分被陈某等人兑换成法币后挥霍、转移或用于支付前期“推广”费用,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目的。
利用新技术概念的社会危害:利用区块链、元宇宙等新兴、复杂的概念, 对普通投资者具有极强的迷惑性,社会危害面广,严重扰乱金融秩序,损害技术创新声誉。
三、二审逆转:改判集资诈骗,新类型金融诈骗受严惩
二审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对利用虚拟货币实施集资诈骗的行为进行了定性。
法院认为:
判断是否构成集资诈骗,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陈某等人 虚构元宇宙项目,发行无任何价值的虚拟代币,属于典型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其通过操纵交易、虚假宣传诱骗投资者购买,后将募集的巨额资金非法占有, 完全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模式与传统的利用实体经济项目进行非法集资有显著区别, 诈骗属性更为明显和纯粹。
鉴于其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且利用新兴技术概念实施犯罪, 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以集资诈骗罪严惩。
最终,二审法院 撤销原判,以集资诈骗罪判处陈某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主要成员也获重刑。
四、百姓视角:别让“高科技”成了骗子的新道具
区块链、元宇宙,这些词听着高大上,但也被骗子当成了最好的“画皮”。他们编造普通人听不懂的“故事”,发行看不见摸不着的“币”,就能圈走几十亿。老百姓的血汗钱,成了他们财富自由的筹码。检察院的抗诉,就是要 剥下这些“高科技骗局”的伪装,露出其“古老骗术”的内核。它提醒所有投资者: 看不懂的不要碰,承诺高回报的更要警惕。也警告那些“币圈”骗子:法律或许有滞后,但绝不会缺席,任何“创新”都不能成为诈骗的护身符。
北京京栋律师事务所张志恒律师认为:
本案是司法机关对利用虚拟货币、新概念实施金融诈骗犯罪进行有力打击的判例。抗诉成功,明确了对于发行毫无实体项目支撑、纯以炒作为目的的“空气币”并占有资金的行为,应直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集资诈骗罪。这为打击层出不穷的“虚拟货币”诈骗提供了清晰的司法路径。此案警示,任何金融创新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脱离实体、纯靠炒作的“金融游戏”终将受到法律严惩。对于投资者,必须认清虚拟货币的高风险性和骗局多发性,理性投资,远离非法金融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