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说明书”,请查收!(下)
前两期我们已经吃透了建筑服务、房产预售、异地不动产转让与出租的增值税预缴规则!本期作为收官干货,小编为大家准备了油气田企业跨省服务预缴规则,同时汇总了整篇《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通用的征收管理细则,以便彻底搞清增值税预缴所有知识点,一起来看看吧!
一、油气田企业跨省服务预缴
01
适用范围与预缴地点
油气田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按照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
油气田企业,是指在境内从事原油、天然气生产的企业,不包括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的纳税人。
服务,是指生产生活服务,不包括出租不动产。
02
预征率
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新疆地区预征率为5%,其他地区预征率为3%。
03
预缴税款计算公式
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当期全部含税价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预征率
04
预缴时限
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征收管理
01
小规模纳税人未达起征点
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在预缴地实现的全部价款、预收款(不含增值税)合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无需预缴税款。
02
预缴抵减
纳税人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凭完税凭证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03
建筑服务预缴台账与资料
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项目逐笔登记当期全部含税价款、预收款、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预缴地、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
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时,应当出示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的复印件或者电子件。发票须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名称、建筑项目名称。
04
逾期处罚
纳税人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应当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生产生活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超过规定的预缴税款期限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05
油气田企业汇总纳税
①跨省开采石油、天然气的油气田企业: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按照各油气田(井口)石油、天然气产量比例进行分配,各油气田按照所分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石油、天然气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具体计算办法由总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商各油气田所在地同级税务机关确定。
②在省内开采石油、天然气的油气田企业:其增值税的计算缴纳方法由各省财政和税务部门确定。
小编有话说
全套《管理办法》“说明书”到这里就全部交付完毕了!最后再给大家提醒几点,请注意:
(一)预缴并非多缴
已预缴的税款可以抵减当期应纳税额,并且可以进行相应结转,本质上不会造成额外税负,所以一定要及时预缴,避免造成逾期被追责处罚。
(二)预缴起征点判断
例如:某按季申报的小规模建筑企业存在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项目,若该异地建筑项目当季销售额为18万元,因此在“预缴地当期”的销售额未达起征点,则无需预缴。
(三)台账登记和资料留存
建筑服务预缴这方面内容属于明确规定,而不是“可选择项”,纳税人必须在日常经营中就依规完成建立台账、分项逐笔登记等工作,若管理不规范,会带来极大涉税风险。
制作:国家税务总局微山县税务局 杜心雨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责编:刘 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