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2025年统计年报和2026年定期统计报表工作,我们整理了《住宿和餐饮业主营报表》填报指南,一起来学习吧!
一、主营年定报共性指标
1.营业额:因提供服务或销售商品等取得的全部收入(含增值税),收入主要来源于提供客房、餐费服务、商品销售和其他服务,不包括多产业法人单位附营的其他行业(如批零业、服务业)产业活动单位数据。另外利息收入、资金投资收益等营业外收入,也不算营业额。
营业额 = 客房收入 + 餐费收入 + 商品销售额 + 其他收入
注意事项:主营表中的“营业额”指标含增值税,《财务状况表》中的“营业收入”指标不含增值税。
2.客房收入:指因提供短期住宿服务取得的收入(含增值税)。
注意事项:企业将部分房间长期出租(6个月以上)取得的租金收入计入“其他收入”中。
3.餐费收入:指为顾客提供就餐服务取得的收入(含增值税)。
注意事项:外卖的食品收入计入餐费收入,如果有配送收入计入“其他收入”。
4.商品销售额:指对本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出售的商品金额(含增值税),以及出售给本单位且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商品金额。在住宿餐饮业中,本指标反映住宿和餐饮业单位出售商品的销售总额(含增值税),不包括法人企业附营的其他行业产业活动单位的商品销售额。
5.通过公共网络实现的客房收入/餐费收入/商品销售额:指本单位通过公共网络交易平台取得订单实现的客房收入/餐费收入/商品销售额,付款可以在网上进行,也可以在网下进行。公共网络包括计算机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
注意事项:1.通过公共网络交易平台(包括计算机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取得订单即可。2.付款可以在网上进行,也可以在网下进行。3.取得订单行为不受地域、网络限制,但餐厅餐桌二维码点单不算。4.强调是“取得订单”,买套餐算,买券不算。5.该指标含增值税。
6.其他收入:指提供客房、餐饮服务、商品销售以外的其他服务获取的收入(含增值税),如商务服务、娱乐健身、长租房租金收入、会场服务、休闲洗浴、停车费等。
注意事项:与会计科目中的“其他业务收入”指标不完全对等,不包括代收代缴的水电费收入。对于内容为会议费的发票,应根据明细账分劈出餐费收入和客房收入等实际消费情况,分别计入营业额的对应细项。
7.外卖送餐服务收入:指根据消费者订餐要求,提供餐饮配送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注意事项:仅指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不含所送餐饮食品的金额。
二、主营年报特有指标
1.客房数:指本单位提供住宿服务的房间数,该指标按报告期内正常情况下的实有数统计。
2.床位数:指本单位供应旅客使用的床位数,不包括临时加床和门店内部工作人员使用的床位。该指标按报告期内正常情况下的实有数统计。
3.餐位数:指本单位为顾客提供就餐服务时,正常可同时容纳就餐人员的餐位数量,不包括临时加的餐位。该指标按报告期内正常情况下的实有数统计。
4.住宿和餐饮业年末餐饮营业面积:指本单位对外提供餐饮服务的就餐面积和从事食品加工、烹饪、调制的厨房面积,不包括办公用房和仓库等面积。按年末实有建筑面积统计。本指标应与餐费收入统计相匹配。
5.通过非自营平台实现的客房收入/餐费收入:指本单位通过公共网络第三方交易平台取得订单实现的客房收入(含增值税)/餐费收入(含增值税),付款可以在网上进行,也可以在网下进行。
三、填报特别提示
1.主营报表中的全部指标不应有负值,本年指标如需调整请在累计数中调整,经营指标均含增值税。
2.计量单位是“千元”,避免出现极值和异常值。
3.新增单位上年同期数据千万不要漏填。
4.长期租房收入(6个月以上)计入“其他收入”,需分劈到每个月的“本月”,对于一次性收到的结算费用,当月会计确认收入,无需分劈。
举例:某住宿业企业5月份收到了之前4个月份的统一结算费用。则在5月月报的“其他收入”指标中,“本月”及“ 1-本月”都包括该收入,无需分劈;5月份如收到后面几个月的长租房收入,则应分劈到之后的每个月“其他收入”本月指标中。
5.多产业法人填报时,不包含非住餐行业分支机构的营业额,只包含住餐行业分支机构数据。
6.核实说明:要详细说明造成数据变化的原因,避免诸如“数据按要求填报”、“市场影响”之类等无效说明。
内容来源:北京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