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0/16
世界粮食日
谁知盘中餐,粒粒皆辛苦
珍
惜
粮
食
X
拒
绝
浪
费
10月16日是世界粮食日
2025年主题确定为
“手拉手共倡多样美食,聚合力同创美好未来”
作为农业生产大国
我国为支持农业发展、减轻农民负担
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就让我们一起了解和学习这些政策吧!
税惠助农之增值税
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免征蔬菜、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税惠助农之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税惠助农之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注意:
1.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办理经营主体登记,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
2.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房产、土地,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
3.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不属于本公告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4.该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0号)
税惠助农之印花税
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