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梅山海关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甬梅关缉违字〔2025〕252号。
经我关调查,浙江中非国际经贸港服务有限公司有以下违法行为:2025年4月27日,当事人委托宁波永松报关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数控机床和线轨数控车铣复合组合机床2票,报关单号分别为310120250518283602和310120250518283590。其中,报关单310120250518283602申报品名为数控机床和线轨数控车铣复合组合机床2项,数控车床申报商品编号为8458110090,申报总价为57145美元(FOB价);线轨数控车铣复合组合机床申报商品编号为8457200000,申报总价为25276美元(FOB价);报关单310120250518283590中申报品名为数控机床,申报商品编号为8458110090,申报总价为57145美元(FOB价)。海关经验核发现,当事人申报的上述数控车床加工精度0.005mm,加工直径5-100mm,应归入商品编号8458110010项下;线轨数控车铣复合组合机床加工精度0.005mm,加工直径300mm,上述货物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中列管的车床(出口管制编码2B201.a),出口需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经计核,涉案货物价值人民币共计1000646.34元。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之规定,构成同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所列之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主动减轻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00200元。
浙江中非国际经贸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中非经贸港”)成立于2015年,注册资本5000万元,是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和台州市政府联合打造的涵盖外贸综合服务、产业供应链服务、跨境电商服务等的全资国有内外贸一体化综合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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