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申报期限至7月15日。
❖7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期限至7月25日。
还有这些新政
您值得关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
政策要点
为了规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缴费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自 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工信厅联财函〔2025〕217号
政策要点
对于已在 《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中,且当前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仍有效的企业,于 2025年4月30日起暂停享受政策。拟继续申请进入2025年度名单的,可于2025年6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 2026年4月10日。新申请进入2025年度名单的企业,可于2025年9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 2026年4月10日。
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10号
政策要点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 30日内或者自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之日起 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域名、业务类型、相关运营主体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名称等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
政策要点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自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之日起 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基本信息。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 30日内报送。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于 2025年10月1日至31日期间, 首次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
政策要点
自 2025年10月1日起,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劳务报酬所得,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本公告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的,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 免征增值税、3%征收率 减按1%计算缴纳增值税等税费优惠政策。后续如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管理执法文书式样》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3号
政策要点
为贯彻落实《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工作,促进提升涉税专业服务质量,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涉税专业服务管理执法文书式样》,自 2025年6月6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八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5年第14号
政策要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0号)相关规定,现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八批)予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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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税收宣传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