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国家外汇管理局起草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便利经营主体开展跨境投融资活动,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通知》包括三方面9项具体政策:
(一)4项投资端政策
一是取消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二是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登记,将在部分省市(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深圳市、天津市、重庆市、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陕西省、安徽省、湖北省、四川省、海南省、福建省、青岛市、宁波市、厦门市、河北雄安。)试点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登记政策推广至全国。
三是允许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利润境内再投资。
四是便利境内非企业科研机构接收境外资金,将在部分地区(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河北雄安、南京市、苏州市、杭州市、合肥市、武汉市、长沙市、广州市、成都市、绵阳市、西安市、深圳市。)试点的境内非企业科研机构接收境外资金试点政策(即“科汇通”)推广至全国。
(二)2项融资端政策
一是扩大跨境融资便利。将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外债便利化额度统一提高至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将有关部门依托“创新积分制”遴选的符合条件的企业的外债便利化额度提高至不超过等值2000万美元。
二是简化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登记管理,允许参与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的企业在签约登记环节免于提供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三)3项支付便利政策
一是缩减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取消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住宅性质房产的限制。
二是优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允许银行在统筹便利化服务和风险防范前提下,依据客户合规经营情况和风险等级等自行决定便利化业务事后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率。
三是便利境外个人境内购房结汇支付。将港澳居民在粤港澳大湾区购房结汇支付便利化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允许境外个人在满足各地购房政策条件下,可以在取得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购房备案证明文件之前,凭购房合同或协议先行在银行办理购房相关外汇资金的结汇支付,后续再向银行补交购房备案证明文件。
来源:外汇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