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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的嘉实纳斯达克1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22年8月12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1774号文准予注册募集,《嘉实纳斯达克1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于2022年9月15日生效。
本公司旗下的嘉实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于2023年4月3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并于2023年5月31日成立运作。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决定将本基金转换为该基金的联接基金,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在遵守法律法规有关联接基金规定的前提下,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条款中将增加投资目标ETF的相关内容,同时相应变更基金名称、类别。此项调整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履行适当程序后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公司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于2023年7月14日起,将嘉实纳斯达克1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变更为嘉实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
届时,本基金的登记机构将进行基金份额变更登记,即将“嘉实纳斯达克1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A类基金份额”变更为“嘉实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A类基金份额”,将“嘉实纳斯达克1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C类基金份额”变更为“嘉实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C类基金份额”;同时在每一份额类别内,根据申购、赎回计价币种的不同,再分为人民币份额和美元现汇份额。
本基金的基金简称分别由“嘉实纳斯达克100指数发起(QDII)A人民币”变更为“嘉实纳斯达克100ETF发起联接(QDII)A人民币”,“嘉实纳斯达克100指数发起(QDII)C人民币”变更为“嘉实纳斯达克100ETF发起联接(QDII)C人民币”,“嘉实纳斯达克100指数发起(QDII)A美元现汇”变更为“嘉实纳斯达克100ETF发起联接(QDII)A美元现汇”,“嘉实纳斯达克100指数发起(QDII)C美元现汇”变更为“嘉实纳斯达克100ETF发起联接(QDII)C美元现汇”,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保持不变。前述变更不影响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均保持不变。关于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发起资金认购份额的规定继续有效。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本公司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就本次基金转型事项相应修改和补充了《基金合同》、《嘉实纳斯达克1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嘉实纳斯达克1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详见附件《〈嘉实纳斯达克1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修订后的《嘉实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基金合同》、《嘉实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托管协议》、《嘉实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自2023年7月14日起生效,原《嘉实纳斯达克1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嘉实纳斯达克1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嘉实纳斯达克1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自同日起失效。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可通过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800(免长途话费)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jsfund.cn获取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
特此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7月13日
附:《〈嘉实纳斯达克1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嘉实纳斯达克1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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