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23-10-19 13:2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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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521、200521 证券简称:长虹美菱、虹美菱B 公告编号:2023-052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10月13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董事。

2.会议于2023年10月1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

3.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

4.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吴定刚先生主持,董事钟明先生、赵其林先生、雍凤山先生、洪远嘉先生、牟文女士、赵刚先生、寇化梦先生、胡照贵先生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了本次董事会。

5.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

为拓宽公司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与财务费用,同时考虑财务控制和交易合理性,结合公司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虹财务公司”)之前的良好合作情况,同意公司与长虹财务公司续签为期三年的《金融服务协议》,并约定自新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年有效期内每日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长虹财务公司最高存款余额(包括应计利息及手续费)及最高未偿还贷款本息不超过45亿元。根据协议,长虹财务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根据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要求向公司提供一系列金融服务。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长虹”)与四川长虹电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虹集团”)各持有长虹财务公司35.04%的股权,本公司和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各持有长虹财务公司14.96%的股权,本公司与长虹财务公司同受四川长虹和长虹集团控制,长虹财务公司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第(二)款规定的关联法人,本公司与长虹财务公司续签协议并开展金融服务业务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吴定刚先生、赵其林先生回避表决。

详细内容请参见公司同日披露的《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意见请参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2票。

2.审议通过《关于对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风险持续评估的议案》

详细内容请参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细内容请参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申请最高5亿元人民币票据池专项授信额度的议案》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及融资工作需要,为减少应收票据占用公司资金,提高公司流动资产的使用效率,同意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申请最高5亿元人民币票据池专项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一年,授信品种主要用于票据池专项业务,采用票据质押方式。

详细内容请参见公司同日披露的《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细内容请参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会审议的票据池业务开展及后续票据池业务的开展,将使公司最近12个月内向商业银行申请票据池专项授信额度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故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申请最高6亿元人民币票据池专项授信额度的议案》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及融资工作需要,为减少应收票据占用公司资金,提高公司流动资产的使用效率,同意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向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申请最高6亿元人民币票据池专项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一年,授信品种主要用于票据池专项业务,采用票据质押方式。

详细内容请参见公司同日披露的《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细内容请参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会审议的票据池业务开展,将使公司最近12个月内向商业银行申请票据池专项授信额度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故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申请最高10亿元人民币票据池专项授信额度的议案》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及融资工作需要,为减少应收票据占用公司资金,提高公司流动资产的使用效率,同意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申请最高10亿元人民币票据池专项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一年,授信品种主要用于票据池专项业务,采用票据质押方式。

详细内容请参见公司同日披露的《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细内容请参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会审议的票据池业务开展,将使公司最近12个月内向商业银行申请票据池专项授信额度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故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申请3.5亿元人民币最高授信额度的议案》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及融资授信工作需要,同意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申请3.5亿元人民币最高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一年,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授信品种包括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融资等,采用信用担保方式。

授权公司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庞海涛先生代表公司办理上述授信事宜并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寨路支行申请7亿元人民币最高授信额度的议案》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及融资授信工作需要,同意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寨路支行申请7亿元人民币最高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一年,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授信品种包括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融资等,采用信用担保方式。

授权公司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庞海涛先生代表公司办理上述授信事宜并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行申请1亿元人民币最高授信额度的议案》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及融资授信工作需要,同意公司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行申请1亿元人民币最高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一年,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授信品种包括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融资等,采用信用担保方式。

授权公司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庞海涛先生代表公司办理上述授信事宜并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申请3亿元人民币最高授信额度的议案》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及融资授信工作需要,同意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申请3亿元人民币最高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一年,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授信品种包括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融资、国内信用证、远期结售汇等,采用信用担保方式。

授权公司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庞海涛先生代表公司办理上述授信事宜并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申请2亿元人民币最高授信额度的议案》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及融资授信工作需要,同意公司向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申请2亿元人民币最高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一年,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授信品种包括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融资、国内信用证、保函等,采用信用担保方式。

授权公司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庞海涛先生代表公司办理上述授信事宜并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申请1亿元人民币最高授信额度的议案》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及融资授信工作需要,同意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申请1亿元人民币最高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一年,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授信品种包括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融资等,采用信用担保方式。

授权公司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庞海涛先生代表公司办理上述授信事宜并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申请7.5亿元人民币最高授信额度的议案》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及融资授信工作需要,同意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申请7.5亿元人民币最高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三年,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授信品种包括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融资等,采用信用担保方式。

授权公司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庞海涛先生代表公司办理上述授信事宜并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1.18亿美元最高授信额度的议案》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及融资授信工作需要,同意公司向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1.18亿美元最高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一年,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授信品种包括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外汇交易额度、贸易融资等,其中贸易融资额度2,300万美元、远期和期权额度7,000万美元、货币掉期额度2,500万美元,采用信用担保方式。

授权公司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庞海涛先生代表公司办理上述授信事宜并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华侨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1.01亿元人民币最高授信额度的议案》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及融资授信工作需要,同意公司向华侨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1.01亿元人民币最高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一年,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授信品种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循环信用额度、外汇远期、外汇掉期和外汇期权等,采用信用担保方式。

授权公司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庞海涛先生代表公司办理上述授信事宜并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开发区支行申请4.06亿元人民币最高授信额度的议案》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及融资授信工作需要,同意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开发区支行申请4.06亿元人民币最高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一年,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授信品种包括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融资、外汇衍生品交易等,采用信用担保方式。

授权公司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庞海涛先生代表公司办理上述授信事宜并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申请2.5亿元人民币最高授信额度的议案》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及融资授信工作需要,同意公司向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申请2.5亿元人民币最高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一年,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授信品种包括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融资等,采用信用担保方式。

授权公司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庞海涛先生代表公司办理上述授信事宜并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7.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决定于2023年11月3日(星期五)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对子公司合肥长虹美菱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增加提供信用担保额度的议案》《关于公司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申请最高5亿元人民币票据池专项授信额度的议案》等共5项议案。详细内容请参见公司同日披露的《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

2.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3.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五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0521、200521 证券简称:长虹美菱、虹美菱B 公告编号:2023-053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10月13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监事。

2.会议于2023年10月1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

3.会议应出席监事5名,实际出席监事5名。

4.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邵敏先生主持,监事何心坦先生、黄红女士、季阁女士、孙红英女士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了本次监事会。

5.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虹财务公司”)续签为期三年的《金融服务协议》,有利于公司开拓融资渠道,增加融资方式,降低融资成本,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此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原则,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负面影响,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审议本事项过程中,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关于对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风险持续评估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对长虹财务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是真实的、客观的,公司与长虹财务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是可控的,对风险持续评估报告无异议。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0521、200521 证券简称:长虹美菱、虹美菱B 公告编号:2023-054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交易概述

鉴于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虹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即将到期,为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与财务费用,同时考虑财务控制和交易合理性,经与长虹财务公司协商,公司拟与长虹财务公司续签为期三年的《金融服务协议》,自新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年有效期内每日在财务公司最高存款余额(包括应计利息及手续费)及最高未偿还贷款本息不超过45亿元。根据协议,长虹财务公司将在其经营范围内根据本公司及下属公司的要求向公司提供一系列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存款服务、贷款服务、票据贴现服务、票据开立服务及相关监管部门批准的财务公司可从事的其他业务。

(二)关联关系

截至目前,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长虹”)及其一致行动人长虹(香港)贸易有限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281,832,434股股份,占总股份的27.36%,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本公司受四川长虹直接控制。四川长虹电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虹集团”)持有四川长虹23.22%的股权,是四川长虹的第一大股东。

四川长虹与长虹集团各持有长虹财务公司35.04%的股权,本公司和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虹华意”)各持有长虹财务公司14.96%的股权,本公司与长虹财务公司同受四川长虹和长虹集团控制,长虹财务公司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第(二)款规定的关联法人。因此,本公司与长虹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构成了关联交易。

(三)审议程序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获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吴定刚先生、赵其林先生回避表决,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2票。本公司独立董事对该关联交易事前认可并出具了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外部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上述关联交易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表决时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与长虹财务公司正式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本协议自股东大会批准且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本协议生效后,双方于2020年11月6日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终止。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076120682K

住所: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绵兴东路35号

注册资本:2,693,938,365.84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胡嘉

成立日期:2013年8月23日

经营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投资;股票投资以外的有价证券投资;成员单位产品的买方信贷;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即期结售汇业务;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长虹财务公司的历史沿革和财务数据

长虹财务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长虹财务公司于2013年8月23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金为10亿元人民币,其中:长虹集团出资额为5亿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50%;四川长虹出资额为5亿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50%。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以自有资金与长虹华意分别对长虹财务公司各增资人民币5亿元,合计增资总额人民币10亿元。增资完成后注册资本金变更为2,693,938,365.84元,长虹集团与四川长虹各持股35.04%,本公司与长虹华意各持股14.96%。

长虹财务公司于2013年8月30日正式营业,所有生产经营活动均按照银保监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进行。截至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长虹财务公司的资产总额为18,043,599,176.99元,吸收存款为13,241,599,486.43元,负债总额为14,417,334,308.18元,股东权益为3,626,264,868.81元,2022年营业收入为182,465,186.28元,净利润为124,579,362.07元,当年计提信用减值准备-5,844,666.63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47,222,083.60元。

截至2023年9月30日(未经审计),长虹财务公司的资产总额为17,771,878,892.76元,吸收存款为12,487,186,200.39元,负债总额为14,111,385,390.19元,股东权益为3,660,493,502.57元。截至2023年9月30日,长虹财务公司实现营业收入为148,751,690.21元,实现净利润110,492,198.82元,计提信用减值准备-15,245,203.46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041,662,524.44元。

(3)关联关系

四川长虹与长虹集团各持有长虹财务公司35.04%的股权,本公司与长虹华意各持有长虹财务公司14.96%的股权。本公司受四川长虹直接控制,符合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第(二)款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4)履约能力分析

长虹财务公司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具备较强的履约能力。经登录“信用中国”网站查询,长虹财务公司不属于失信责任主体,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本公司认为长虹财务公司能够遵守双方的约定,与本公司开展良好的金融服务合作。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长虹财务公司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根据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要求提供一系列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存款服务、结算服务、贷款服务、票据贴现服务、担保及相关监管部门批准的财务公司可从事的其他业务。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及定价依据

公司拟与长虹财务公司续签为期三年的《金融服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签署方

甲方:指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合并范围内的相关子公司(不含中科美菱低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

乙方: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二)合作原则

1.甲、乙双方同意进行合作,由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2.甲、乙双方互相视对方为重要的合作伙伴,充分发挥在各自领域的优势,通过业务合作达成共同发展,实现合作双方利益最大化。

3.甲、乙双方同意建立高层定期会晤制度和有效的沟通机制,及时交流业务信息及合作情况。

4.甲、乙双方之间的合作为非独家的合作,甲方有权自主选择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乙方亦有权自主选择向除甲方以外的对象提供金融服务。

5.甲、乙双方应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共同发展及共赢的原则进行合作并履行本协议。

6.乙方承诺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上市公司监管机构有关规定与甲方开展业务和进行资金往来,不损害甲方特别是甲方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服务内容

乙方向甲方提供一系列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存款服务、结算服务、贷款服务、票据贴现服务、买方信贷及相关监管部门批准的财务公司可从事的其他业务,具体业务如下:

1.为甲方提供委托贷款、债券承销、非融资性保函、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咨询代理业务;

2.为甲方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3.接受甲方的委托,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甲方票据的保管及票据池相关业务(具体以双方签订的票据协议为准),并且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的票据为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质押或设置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

4.为甲方办理资金结算及收付;

5.吸收甲方的存款;

6.为甲方提供贷款;

7.为甲方办理甲方产品的买方信贷、消费信贷;

8.在财务公司取得外汇管理局批准可提供结售汇服务的前提下,为甲方提供即期结售外汇服务;

9.相关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四)服务价格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金融服务,定价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具体为:

(1)关于存款服务:乙方吸收甲方存款的利率,应不低于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种类存款规定的利率下限,原则上同等条件下亦不低于中国主要独立商业银行向甲方提供同种类存款服务所确定的利率。

(2)关于贷款服务:乙方向甲方发放贷款的利率,应不高于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贷款规定的利率上限,原则上同等条件下亦不高于中国主要独立商业银行向甲方提供同种类贷款服务所确定的利率。

(3)关于结算服务:乙方为甲方提供各项结算服务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服务应收取的费用上限(如适用),原则上同等条件下不高于中国主要独立商业银行向甲方提供同种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4)关于其他服务:乙方为甲方提供其他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服务规定应收取的费用上限(如适用),原则上同等条件下亦不高于中国主要独立商业银行向甲方提供同种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五)交易限额

甲乙双方出于财务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对于甲方与乙方之间进行的存款、贷款金融服务交易金额做出相应限制,甲方应协助乙方监控实施该等限制。相应限制具体如下:

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有效期内每一日甲方向乙方存入之每日最高存款余额(包括应计利息及手续费)不超过人民币45亿元,同时,甲方在乙方的存款余额不应超过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最高授信金额(包括贷款、担保等);其他授信项下业务以双方签订的授信协议为准,最高不超过授信协议规定的最高限额。

2.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有效期内每一日甲方在乙方最高未偿还贷款本息不超过人民币45亿元。

3.乙方根据甲方需要提供的其他中间业务服务,以双方约定为准。

(六)乙方承诺

1.乙方将按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并根据甲方实际需要为甲方设计个性化的服务方案;

2.乙方配合甲方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3.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乙方将于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发生或者扩大;

(1)乙方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2)发生可能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3)乙方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

(4)乙方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5)乙方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五章监督管理及第六章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的相关规定的情形;

(6)乙方因违法违规受到相关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7)乙方被相关监管部门责令进行整顿;

(8)其他可能对甲方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乙方出现上述情形,甲方将及时启动相关风险处置预案,乙方承诺将及时提供相应信息并采取措施或根据甲方的要求及时消除上述风险因素,对于甲方按风险处置预案程序采取的措施,乙方应予以配合和支持。

4.甲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进行风险评估,并定期出具风险评估报告,乙方承诺根据甲方要求提供进行风险评估的全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主要财务经营指标及财务报告等,乙方的年报应当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5.乙方保证甲方在本机构存款的安全性、独立性和保密性,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原则,各项业务的开展均为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

6.乙方承诺对按照甲方意愿提供的票据、结算等服务的及时性、有效性,并就相关业务开展情况及时通知甲方。

(七)协议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并经过相关法律程序后生效,有效期三年。本协议生效后,双方于2020年11月6日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终止。

2.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可以变更和解除,在达成书面协议以前,本协议条款仍然有效。

3.本协议部分条款无效或者不可执行的,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针对本次拟续签的《金融服务协议》,本公司已经建立了风险评估机制并制定了《关于在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贷款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前述风险处置预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3年10月18日对外披露,进一步保证了在财务公司的存贷款资金安全,能够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存贷款风险。

六、本次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参股公司长虹财务公司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具备较强的履约能力,且公司前期已与其开展了金融服务,建立了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本公司与其继续开展金融服务业务,将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与财务费用,分散投资风险,获取安全、高效的财务管理服务,提升公司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同时考虑财务控制和交易合理性,为更好地满足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业务需求,降低融资成本与财务费用,增加资金收益,本公司拟继续与长虹财务公司续签为期三年的《金融服务协议》。

公司与长虹财务公司开展金融服务业务,长虹财务公司可为公司提供业务操作灵活、方便快捷、保证金比例低、手续费成本低的各类金融服务。公司与长虹财务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中约定,长虹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的各类金融服务定价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贷款利率及收费标准不高于市场公允价格或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存款利率不低于市场公允价格或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公司在长虹财务公司的存贷款与公司在其他商业银行存贷款并无实质差异,且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不应超过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最高授信金额(包括贷款、担保等)。因此,公司与长虹财务公司开展金融服务业务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造成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利益得到了合理保证。

七、2023年年初到2023年9月30日与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的金额

公司已于2022年12月22日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和《关于预计2023年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持续关联交易的议案》两项议案。本年年初至2023年9月30日,公司与前述议案中的关联人累计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如下:

(一)当年年初至2023年9月30日与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的金额

2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本公司及子公司与长虹集团及其子公司(不包括四川长虹)已累计发生各类日常关联交易金额为21,279.05万元(不含税);与四川长虹及其子公司(不含长虹华意)已累计发生各类日常关联交易金额为930.517.67万元(不含税);与长虹华意及其子公司已累计发生各类日常关联交易金额为39.392.79万元(不含税)。

(二)当年年初至2023年9月30日与长虹财务公司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如下表: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公司独立董事洪远嘉先生、牟文女士、赵刚先生对董事会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的审阅,并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书。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1.长虹财务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13】423号文件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

2.基于过去的良好合作情况,公司拟与长虹财务公司继续开展金融服务合作,双方拟续签的《金融服务协议》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的原则,定价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其中约定:长虹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存款服务的利率不低于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种类存款规定的利率下限,原则上同等条件下亦不低于中国主要独立商业银行向甲方提供同种类存款服务所确定的利率;长虹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的贷款等业务的利率不高于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贷款规定的利率上限,原则上同等条件下亦不高于中国主要独立商业银行向甲方提供同种类贷款服务所确定的利率;长虹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各项结算服务及其他服务收取的费用,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服务规定应收取的费用上限(如适用),原则上同等条件下不高于中国主要独立商业银行向公司提供同种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即双方业务定价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存款利率不低于市场公允价格或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贷款利率及其他收费标准不高于市场公允价格或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

3.该关联交易满足公司资金管理的需求,有利于进一步拓宽公司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减少财务费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4.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与长虹财务公司继续开展金融服务合作并续签《金融服务协议》,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与长虹财务公司续签为期三年的《金融服务协议》,有利于公司开拓融资渠道,增加融资方式,降低融资成本,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此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原则,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负面影响,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审议本事项过程中,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

2.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0521、200521 证券简称:长虹美菱、虹美菱B 公告编号:2023-055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经营发展及融资工作需要,为减少应收票据占用公司资金,提高公司流动资产的使用效率,经公司于2023年10月16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通过,同意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申请最高5亿元人民币票据池专项授信额度,向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申请最高6亿元人民币票据池专项授信额度,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申请最高10亿元人民币票据池专项授信额度,授信期限均为一年。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公司章程》《授权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本次票据池业务的开展,将使公司最近12个月内向商业银行申请票据池专项授信额度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故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票据池业务情况概述

1.业务介绍

“票据池”业务是合作金融机构为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提供的票据管理服务。合作金融机构为满足企业客户对所持有的商业汇票进行统一管理、统筹使用的需求,向企业提供的集票据托管和托收、票据质押池融资、票据贴现、票据代理查询、业务统计等功能于一体的票据综合管理服务。

2.票据池业务实施目的

公司将部分应收票据统一存入合作金融机构进行集中管理,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新开、托收等业务,有利于节约公司资源,减少资金占用,提高公司流动资产的使用效率,实现公司及股东权益的最大化。

3.协议合作金融机构及实施额度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申请最高5亿元人民币票据池专项授信额度,拟向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申请最高6亿元人民币票据池专项授信额度,拟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申请最高10亿元人民币票据池专项授信额度。在业务期限内,该额度可滚动使用。最终实际授信额度以前述各银行最终审批金额为准。

4.有效期限

有效期限:授信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

二、票据池业务的风险与风险控制

1.流动性风险

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需在合作金融机构开立票据池质押融资业务专项保证金账户,作为票据池项下质押票据到期托收回款的入账账户。应收票据和应付票据的到期日期不一致的情况会导致托收资金进入公司在合作金融机构申请开立商业汇票的保证金账户,对公司资金的流动性有一定影响。

风险控制措施:公司可以通过用新收票据入池置换保证金方式解除这一影响,资金流动性风险可控。

2.担保风险

公司以进入票据池的票据作质押,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开具承兑汇票用于支付货款。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担保额度为票据池质押额度,票据对该项业务形成了初步的担保功能,随着质押票据的到期,办理托收解汇,致使所质押担保的票据额度不足,导致合作银行要求公司追加担保。

风险控制措施: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合作金融机构开展票据池业务后,公司将安排专人与合作银行对接,建立质押票据台账、跟踪管理,及时安排公司新收票据入池,保证票据池质押率。且下属子公司如需用此额度,需事先征得公司同意,因此,票据池业务的担保风险相对可控,风险较小。

3.本次拟开展票据池业务的商业银行不属于失信责任主体,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票据池业务实施对公司的影响

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在收取销售货款过程中,由于使用票据结算的客户增加,公司货款结算收取大量的商业汇票。同时,公司与供应商合作也经常采用开具商业汇票的方式结算。

公司将部分应收票据统一存入合作金融机构进行集中管理,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新开、托收等业务,有利于节约公司资源,减少资金占用,提高公司流动资产的使用效率,实现公司及股东权益的最大化。

四、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后,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目前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可以将公司的应收票据和待开应付票据统筹管理,盘活公司票据资产,减少公司资金占用,优化财务结构,提高资金利用率。

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申请最高5亿元人民币票据池专项授信额度;向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申请最高6亿元人民币票据池专项授信额度;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申请最高10亿元人民币票据池专项授信额度。同时,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前述银行开展票据池业务的票据累计即期余额不超过所申请的最高授信额度,前述额度可滚动使用。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公司章程》《授权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上述票据池业务的开展,将使公司最近12个月内向商业银行申请票据池专项授信额度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

2.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3.深交所要求的其它文件。

特此公告。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0521、200521 证券简称:长虹美菱、虹美菱B 公告编号:2023-056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决定于2023年11月3日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会议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年11月3日(星期五)下午13: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11月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3日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A股股权登记日/B股最后交易日:2023年10月26日(星期四),其中,B股股东应在2023年10月26日(即B股股东能参会的最后交易日)或更早买入公司股票方可参会。

(四)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2163号行政中心一号会议室。

(五)会议召集人及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董事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七)投票规则:股东投票表决时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中的一种,不能重复投票。具体规则为:同一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和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任意两种以上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八)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A股股权登记日/B股最后交易日为2023年10月26日。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公司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属于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审议前述议案时须回避表决,同时也不可接受其他股东委托对前述议案进行投票。前述议案详见本公司于2023年10月18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本次股东大会提案

表一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

上述议案1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2属于关联交易,请关联股东审议上述议案时回避表决。

对上述提案,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二)披露情况

上述第1项提案详见本公司2023年8月18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上述第2-5项提案详见本公司2023年10月18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三)特别强调事项

公司股东既可参与现场投票,也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

三、提案编码

1.本次股东大会已对提案进行了编码(详见表一),并对多项议案设置“总议案”(总议案中不包含累积投票提案,累积投票提案需另外填报选举票数),对应的议案编码为100,议案编码1.00代表议案1,议案编码2.00代表议案2,以此类推。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互斥议案,没有需逐项表决的议案,也没有分类表决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式:现场登记、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二)登记时间:2023年11月2日(星期四)的上午9:00一11:30,下午13:00一17:00。

(三)登记地点: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2163号行政中心二楼董事会秘书室。

(四)会议登记办法:参加本次会议的非法人股东,2023年11月2日持股东账户卡及个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持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需持委托人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授权委托书样式详见附件2)

(五)会议联系方式

1.公司地址: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2163号

2.邮政编码:230601

3.电话:0551-62219021

4.传真:0551-62219021

5.联系人:方鑫

6.电子邮箱:xin.fang@meiling.com

(六)会议费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七)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具体说明详见附件1)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2.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0521”,投票简称为“美菱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于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3年11月3日的交易时间,即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1月3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3年11月3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四、网络投票其他注意事项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大会任一议案进行一次以上有效投票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按该股东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本细则要求投票的议案,该股东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计算。

附件2: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于2023年11月3日召开的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公司/本人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议案投票。本公司/本人对本次会议表决事项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可代为行使表决权,其行使表决权的后果均由我单位(本人)承担。(说明:请投票选择时打√符号,该议案都不选择的,视为弃权。如同一议案在赞成和反对都打√,视为废票)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受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 受托人证件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有股份性质和数量:

授权委托书签发日期:

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注:法人股东须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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