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注:
1.指标解释
(1)单位就业人员:指在本单位工作,并由本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
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等个人缴纳部分,以及房费、水电费。
工资总额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3)平均工资:是指在报告期内单位发放工资的人均水平。计算公式为:
平均工资=报告期工资总额/报告期平均人数。
2.统计范围
辖区内全部非私营和私营法人单位,以及统计上认定的视同法人单位的产业活动单位。非私营单位具体包括国有单位、集体单位、联营、股份制、外商投资、港澳台商投资等单位;私营单位具体包括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工资统计是统计单位的就业人员,而个体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非单位就业人员不在工资统计范围内。
3.调查方法
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和《劳动工资统计调查制度》,对辖区内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工资统计采用全面调查;除上述企业外其他非私营单位和私营法人单位工资统计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
来源:杭州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