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销售服务协议及相关业务准备情况,自2023年5月26日起,大成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代码:159740,场内简称:恒生科技 ETF)、大成中证上海环交所碳中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159642,场内简称:碳中和100ETF)、大成中证全指医疗保健设备与服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516610,场内简称:医疗服务ETF)新增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投资者在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具体流程、规则等以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为准,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业务办理状况亦遵循其规定执行。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渠道咨询详情:
1、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51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2、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558(免长途费)
网址: www.dcfund.com.cn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应认真阅读拟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了解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情况购买与本人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特此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5月26日
关于大成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可能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情形的
提示性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大成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大成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159833,场内简称:上海金基金ETF,以下简称“本基金”)连续48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可能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情形,现将相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本基金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大成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大成上海金ETF
场内简称:上海金基金ETF
基金代码:159833
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22年3月18日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份额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可能触发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说明
根据《基金合同》的“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之“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的约定:《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根据《基金合同》的“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之“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中“(十)临时报告”的约定: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30、40、45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情形,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截至2023年5月25日,本基金已连续48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可能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情形,特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三、如触发基金合同终止后的相关业务办理情况
如到2023年5月29日,本基金连续5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则本基金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自2023年5月30日起停止二级市场交易、停止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包括现金申购、赎回以及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业务)且不再恢复;如本基金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则本基金自2023年5月30日起停牌直至终止上市,本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申请办理基金终止上市等事宜,具体详见届时发布的终止上市的相关公告。
如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如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限等客观因素影响,本基金将先以已变现基金资产为限进行分配,待本基金所持证券全部变现后进行再次分配。
四、其他提示事项
1、若《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规定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将不再办理申购、赎回、二级市场交易等业务,敬请投资人关注相应的流动性风险,妥善做好投资安排。
2、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投资者亦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558或相关销售机构的客服电话进行咨询。
特此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5月26日
关于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订基金
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进一步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提供更便捷的销售服务,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决定自2023年5月31日起,对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类别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作出相应修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设C类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
1、增设C类基金份额后份额类别情况
本基金在现有基金份额的基础上增设C类基金份额,原基金份额转为A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将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与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相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保持不变,为519017。另增设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基金代码为018461。
2、增设C类基金份额基本情况
(1)C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与A类基金份额相同。
(2)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3)赎回费
针对投资者赎回持有的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将100%的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
(4)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
(5)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二、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
为确保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符合法律、法规和《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公司根据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对《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并对应修改了《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相关条款。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属于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事项,可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
1、《基金合同》“二、释义”中增加: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A类基金份额为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为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但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2、《基金合同》“三、基金的基本情况”中增加:
“(七)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A类基金份额为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为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但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各类基金份额之间不能转换。
本基金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在不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3、《基金合同》“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中“(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的第1条修改为: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C类基金份额申购首日的申购价格为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合同》“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中“(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的第2条和第3条分别修改为:
“2、本基金分为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该类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客户服务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3%,具体费率和收费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等相关公告。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5、《基金合同》“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中“(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第1条修改为:
“1、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6、《基金合同》“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之“(一)召开事由”中第1条的第(10)项修改为:
“(10)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的除外;”
7、《基金合同》“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之“(一)召开事由”中第2条的第(1)项修改为:
“(1)调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销售服务费率;”
8、《基金合同》“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之“(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增加: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9、《基金合同》“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之“(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中增加: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
10、《基金合同》“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中“(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的原第4条修改为:
“5、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
11、《基金合同》“十九、基金收益与分配”中“(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的第7条修改为:
“7、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12、《基金合同》“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中“(六)临时报告与公告”的第15条修改为: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3、其他与本基金增设C类份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信息更新相关的必要修改。
(二)《托管协议》的具体修订内容
1、《托管协议》“十一、基金费用”中增加:
“(三)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
2、《托管协议》“十一、基金费用”中原第(三)条和第(四)条分别修改为:
“(四)费率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等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或改变收费模式。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除非获得监管机构的豁免、基金合同或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或在不提高整体费率水平的情况下改变收费模式,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其他基金费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
3、其他与本基金增设C类份额、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信息更新相关的必要修改。
三、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信息更新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事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已就相关事项履行规定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将据此在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cfund.com.cn)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业务公告。
4、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投资人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558或相关销售机构的客服电话进行咨询。
特此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5月26日
关于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增设C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订基金
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进一步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提供更便捷的销售服务,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决定自2023年5月31日起,对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类别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作出相应修改。同时,将原在投资者申购时缴纳前端申购费用模式的份额转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赎回时缴纳后端申购费用模式的份额转为B类基金份额。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设C类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
1、增设C类基金份额后份额类别情况
本基金在现有基金份额的基础上增设C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将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与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相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
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保持不变,分别为090001/ 091001。另增设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基金代码为018457。
2、增设C类基金份额基本情况
(1)C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与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相同。
(2)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3)赎回费
针对投资者赎回持有的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将100%的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
(4)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
(5)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二、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
为确保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符合法律、法规和《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公司根据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对《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并对应修改了《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相关条款。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属于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事项,可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
1、《基金合同》“二、《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之“(四)基金份额持有人”中“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中第(1)点的第⑨条修改为:
“⑨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享有并行使权利,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合同》“二、《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之“(四)基金份额持有人”中“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之“(一)召开事由”中第1点的第(9)条修改为:
“(9)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3、《基金合同》“二、《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之“(四)基金份额持有人”中“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之“(一)召开事由”中第2点的第(1)条修改为:
“(1) 调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四、基金的基本情况”中增加:
“(七)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投资者选择在申购时缴纳申购费用的为前端申购模式,通过该模式申购获得的基金份额为A类基金份额,所缴纳的申购费用称为前端申购费;投资者选择在赎回时缴纳申购费用的为后端申购模式,通过该模式申购获得的基金份额为B类基金份额,所缴纳的申购费用称为后端申购费;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为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但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各类基金份额之间不能转换。
本基金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在不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5、《基金合同》“八、基金成立后的申购和赎回”中“(六)申购与赎回的费率”修改为:
“(六)申购与赎回的费率
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是基金销售和服务过程中发生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按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6、《基金合同》“八、基金成立后的申购和赎回”中“(七)申购份额与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方式”的第1条和第2条分别修改为: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投资者选择在申购时缴纳申购费用的为前端申购模式,通过该模式申购获得的基金份额为A类基金份额,所缴纳的申购费用称为前端申购费;投资者选择在赎回时缴纳申购费用的为后端申购模式,通过该模式申购获得的基金份额为B类基金份额,所缴纳的申购费用称为后端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1)A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B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
(3)C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价格=赎回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价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2)B类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和后端申购费用之后的余额,计算方法如下:
后端申购费=赎回份额×申购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费率
赎回费=赎回份额×赎回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赎回费
(3)C类基金份额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一赎回费用”
7、《基金合同》“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中“(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增加: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8、《基金合同》“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中“(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中增加: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的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
9、《基金合同》“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中原“(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修改为: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市场和基金发展情况磋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
10、《基金合同》“十五、基金收益与分配”之“(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中第7条修改为:
“7、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11、《基金合同》“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之“(四)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时间”中“7、临时报告与公告”中第(15)点修改为: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2、其他与本基金增设C类份额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信息更新相关的必要修改。
(二)《托管协议》的具体修订内容
1、《托管协议》“九、基金收益分配”之“(一)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的第二段和“(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的第二段分别修改为: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一般采取现金的形式,投资人可以对基金已分配的收益进行自动再投资,即按照收益分配日的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其应得收益换算成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并将基金份额记入投资人名下。”和
“分配方案公布后,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注册登记人洽订具体分配事宜,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代理人。在分配方案公告后一个月内,基金管理人就分配的全部资金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收益分配的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指令将收益分配的全部资金划入注册登记人的指定帐户,注册登记人通过各销售网点将基金收益资金投资人的银行帐户内。如果投资人要求自动再投资,则基金过户代理人应将投资人应得的收益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计入相应的帐户中。”
2、《托管协议》原“十五、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修改为:
“十五、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以及销售服务费
(一)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方法
1、基金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的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应给付基金托管人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的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的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
(二)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复核和支付
1、复核程序: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管理管理费、托管人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核对无误后通知基金管理人。
2、支付方式和时间:基金管理人报酬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的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
3、其他与本基金增设C类份额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信息更新相关的必要修改。
三、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信息更新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事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已就相关事项履行规定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将据此在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cfund.com.cn)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业务公告。
4、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投资人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558或相关销售机构的客服电话进行咨询。
特此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5月26日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大成彭博农发行债券1-3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度第2次分红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3年5月26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注:根据《大成彭博农发行债券1-3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2. 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注:权益登记日以后(含权益登记日)申购(包括转换转入)的本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而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包括转换转出)的本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如果投资者未选择或未有效选择基金分红方式,本基金默认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者可通过查询了解其基金分红方式。如投资者在多家销售机构购买了本基金,其在任一家销售机构所做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变更,只适用于该销售机构指定交易账户下托管的基金份额。
2、请投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于本次分红的权益登记日前务必致电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热线人工坐席或登陆公司网站核实基金分红方式,本次分红最终确定的分红方式以注册登记机构记录为准。若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核实的基金分红方式与投资者要求不符或与相关销售机构记录的投资者分红方式不符的,可在任意工作日到销售机构申请更改分红方式,最终分红方式以权益登记日之前(不含权益登记日)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由于向直销客户支付现金分红款时将发生一定的银行转账手续费,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当直销客户的现金分红款小于2元时,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该客户的现金分红款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计入其基金账户。
4、基金份额持有人欲了解本基金其它有关信息,可采取如下方法咨询:
(1)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dcfund.com.cn。
(2)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88-5558(免长途通话费用)
(3)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网点及本基金各销售机构的相关网点(详见本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风险提示:
基金分红导致基金净值变化,不会改变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相适应的基金产品进行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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