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赢浩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证券时报
2023-05-26 07:2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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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永赢浩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 永赢浩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于2023年3月6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474号文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 本基金为契约型定期开放式、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本基金以封闭期和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作。

3.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永赢基金”),基金托管人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银行”)。

4. 本基金的发售期为2023年5月29日至2023年8月28日。本基金通过本公司的直销机构(本公司直销柜台和线上直销渠道)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5. 本基金的基金代码为:018206。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期间份额不能赎回,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6.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低于三年。

7. 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需开立永赢基金基金账户。已经开立过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以直接认购本基金而无须另行开立基金账户。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机构和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如有)下属销售网点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

8. 投资者需开立“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才能办理本基金的认购手续。投资者可在不同销售机构开立交易账户,但每个投资者只允许开立一个基金账户。若投资者在不同的销售机构处重复开立基金账户导致认购失败的,本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不承担认购失败的责任。如果投资者在开立基金账户的销售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则需要在该销售网点办理“增开交易账户”,然后再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投资者在办理完开户和认购手续后,应及时到销售网点查询确认结果。

9.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不可撤销。

10.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11. 在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线上直销渠道除外)认购,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线上直销渠道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通常不得低于上述下限。本基金对募集期间(指本基金募集完成进行验资时)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及持有基金份额比例限制详见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累计认购金额及持有基金份额比例限制。

12.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3.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2023年5月26日登载于本公司网站 (http://www.maxwealthfund.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http://eid.csrc.gov.cn/fund)的《永赢浩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永赢浩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 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以及开户和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销售机构咨询。对于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05-8888咨询认购事宜。

15. 在募集期内,本基金可视情形调整销售机构,敬请留意近期本公司网站公示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及各销售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6. 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投资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风险收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影响的市场风险,大量赎回或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其他风险等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信用衍生品、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本基金将国债期货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国债期货是一种金融合约。投资于国债期货需承受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当相应期限国债收益率出现不利变动时,可能会导致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较大损失。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由此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及价格波动风险等风险。流动性风险是信用衍生品在交易转让过程中因无法找到交易对手或交易对手较少导致难以将其以合理价格变现的风险;偿付风险是在信用衍生品的存续期内由于不可控制的市场及环境变化,创设机构可能出现经营状况不佳或创设机构的现金流与预期发生一定偏差从而影响信用衍生品结算的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由于创设机构或所受保护债券主体经营情况或利率环境出现变化引起信用衍生品价格波动的风险。本基金采用信用衍生品对冲信用债的信用风险,当信用债出现违约时,存在信用衍生品卖方无力或拒绝履行信用保护承诺的风险。

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在募集过程(指验资成立时)及成立运作后,允许单一投资者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超过50%,且本基金不得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17. 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作出适当调整。

第一部分 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永赢浩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简称:永赢浩益一年定开债券发起,代码:018206)。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本基金以封闭期和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作。

基金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含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含该日)至1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含该日)止。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该日)至 1 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含该日)止,之后的封闭期为自开放期结束之日的次日起(含该日),至该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的一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含该日)止。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度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该年度对日为该年对应月份的最后一日;若该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封闭期到期后的开放期未申请赎回,则自该开放期结束日的次日起(含该日)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封闭期,以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每一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进入开放期,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期间可以办理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后的次日发生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等业务,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开放期结束之日相应顺延。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份额的类别

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或者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基金募集对象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低于三年。

八、基金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九、基金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信用衍生品、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一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十、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基金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本公告“第一部分 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 “十三、销售机构””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十二、单笔最低认购限制

在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线上直销渠道除外)认购,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线上直销渠道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通常不得低于上述下限。本基金对募集期间(指本基金募集完成进行验资时)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及持有基金份额比例限制详见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累计认购金额及持有基金份额比例限制。

十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46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10号21世纪大厦27层

联系人:施筱程

联系电话:(021)5169 0103

传真:(021)6887 8782、6887 8773

客服热线:400-805-8888

2)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微信交易系统

永赢基金官方网站:www.maxwealthfund.com

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索公众号“永赢基金”并选择关注

2.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敬请留意基金管理人网站关于代销机构名录的公示。此外,基金管理人亦可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最新的销售机构名单。各销售机构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十四、基金募集期与发售时间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基金份额停止发售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的募集期为2023年5月29日至2023年8月28日止。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缩短或调整基金的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募集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十五、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其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者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第二部分 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 本基金通过本公司的直销机构及其他销售机构向机构投资者销售本基金。

二、 认购受理:在2023年5月29日至2023年8月28日期间,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

三、 资金缴纳:投资者须将足额资金存入销售机构指定的账户后,方可进行基金认购。

四、 份额确认:销售机构对投资者认购申请的受理,表示该销售机构确实收到投资者的申请信息和足额认购资金,认购份额的最终确认由本基金登记机构完成,待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到提出申请的销售机构查询。

五、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六、 在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线上直销渠道除外)认购,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线上直销渠道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通常不得低于上述下限。本基金对募集期间(指本基金募集完成进行验资时)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及持有基金份额比例限制详见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累计认购金额及持有基金份额比例限制。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 认购费率

1、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基金份额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即认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认购费率越低。投资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认购费不列入基金财产,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基金份额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2、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1.00元。

当投资者选择认购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②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上述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则其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60%,假设该笔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60%)=9,940.36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元

认购份额=(9,940.36+10)/1.00=9,950.36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9,950.36份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550万元认购本基金,则其对应的认购费用为100元,假设该笔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00元

净认购金额=5,500,000-100=5,499,900.00元

认购份额=(5,499,900+550)/1.00=5,500,45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550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550元,则其可得到5,500,450.00份基金份额。

八、 发售机构

本基金的发售机构具体名单见本公告“第一部分 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 “ 十三、销售机构””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第三部分 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 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 直销柜台的开户及认购

1. 业务受理时间

在本基金募集期间,办理时间为上午9:00至下午17:0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 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

机构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本基金开户与认购手续,须提供下列材料:

(1)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则为负责人)私章的《机构投资者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2) 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机构投资者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3) 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机构投资者传真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

(4) 提供有授权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机构投资者风险调查问卷》;

(5) 提供填妥的《机构投资者预留印鉴卡》一式两份;

(6) 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机构投资者受益所有人信息收集表》以及随附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

(7) 出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最新营业执照正、副本或民政部门等颁发的注册登记书原件,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8) 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9) 出示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并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正反面复印件;

(10) 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由指定银行出具的银行账户证明复印件或银行账户的相关证明文件(该指定银行账户为资金进出的唯一账号);

(11) 如是金融机构,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金融业务许可证或金融相关业务资格证明等;

(12) 如是金融机构以产品名义开户,请提供产品成立公告、备案证明文件(如备案批复函)等;

(13) 如是社保账户,请提供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确定管理人及相应投资组合的确认函等及托管行资料;

(14) 如是年金类账户,请提供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年金管理资格证书等及托管行资料;

(15) 如是QFII 账户,请提供QFII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批准 QFII 的投资额度以及开立相关账户的批复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等及托管行资料;

(16) 如由托管人负责开户,需另外提供托管人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机构投资者预留印鉴卡》、托管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以及经办人身份证等;

(17) 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投资者类型及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告知函及投资者承诺函》的回执;

(18) 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非本国税收居民提供);

(19) 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消级非金融机构提供);

(20) 办理认购还需提供已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机构投资者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21) 办理认购还需提供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或加盖预留印鉴的网上银行付款凭证或划款指令或资金划拨内部审批单的复印件;

(22) 办理认购还需提供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各类《风险提示书》;

(23) 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登记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投资者在开户及认购前应接受销售适用性风险测试。

3. 资金划拨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须将足额的认购资金,自与投资者同一身份的银行账户,汇入本公司下述指定的直销中心专户,并在所填写票据的汇款用途中注明“投资者姓名及认购的基金名称”。本公司直销中心账户如下:

户名: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30010122000582559

开户行:宁波银行鄞州中心区支行

大额支付号:313332082060

投资者若因未向上述指定账户足额划付认购资金,造成其认购不成功的,本公司及本公司直销中心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 注意事项

1.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本公司的直销中心将面向认购金额不低于10,000元(含认购费)人民币的机构投资者发售,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线上直销渠道除外,具体规定请至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2. 认购时要注明所购买的基金简称或基金代码。其中,本基金基金简称:永赢浩益一年定开债券发起,代码:018206。

3. 认购申请当日17:00之前,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达本公司的指定账户,当日提交的认购申请无效。申请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4. 在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后,以下情况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3) 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 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在募集期最后一日下午17:00之前未足额划到指定基金直销中心账户;

(5) 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认购情形。

二、 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开户及认购程序

机构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及认购手续,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第四部分 清算与交割

一、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本基金的募集专户中,投资者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 投资者无效认购资金或未获得确认的认购资金将于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后3个工作日内划往投资者指定账户。

三、 基金募集结束后,基金登记机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业务规则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完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

第五部分 基金的验资与备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其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者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第六部分 本基金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46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10号21世纪大厦21、22、23、27层

法定代表人:马宇晖

设立日期:2013年11月7日

联系电话:(021)5169 0188

传真:(021)5169 0177

联系人:沈望琦

二、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成立时间:1995年12月29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142.065287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814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周直毅

电话:021-68475608

传真:021-68476936

三、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公告“第一部分 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 “十三、销售机构” ” 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四、 登记机构

名称: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46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10号21世纪大厦27层

法定代表人:马宇晖

联系电话:(021)5169 0188

传真:(021)5169 0179

联系人:刘沁宇

五、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9层/24层/2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9层/24层/25层

负责人:王善良

电话:(021)5878 5888

传真:(021)5878 6866

联系人:邓炜

经办律师:邓炜、王家璐

六、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石静筠

经办注册会计师:石静筠、夏秉雯

七、 发售费用

本次基金发售中发生的与基金有关的法定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发行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5月26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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