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日,证监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募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募集办法》),《募集办法》是加强私募投资基金全流程监管的重要规则,其制定推进标志着私募投资基金行政规则体系加快建立完善,全链条监管制度基础进一步夯实。
《募集办法》规则细化完善差异化合格投资者标准,明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等相关主体责任,明确募集行为监管要求。证监会表示,后续将认真研究各方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按程序发布实施。
合格投资者认定标准明确
合格投资者制度是私募投资基金监管制度和监管理念的基础,资金募集阶段是有效把好合格投资者入口关的核心环节。
《募集办法》明确合格投资者资产规模、收入水平和投资经历等认定标准,在尊重行业实践的基础上,结合监管导向对部分标准进行优化。同时,将满足一定条件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特定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等作为合格投资者,并在穿透核查、投资要求、管理安排等方面给予适当差异化安排。
针对投向不动产项目公司股权、单一标的、境外资产、场外衍生品等特殊情形的私募基金,为防控风险,《募集办法》对自然人投资者的投资经历、家庭金融资产和家庭金融净资产提出更高要求。如自然人投资者应当具有四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股权等投资经历,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600万元等。
在投资金额方面,《募集办法》要求,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首期实缴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单只私募基金任一时点的投资者人数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募集办法》强化穿透监管要求,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合格投资者标准和人数要求。私募基金份额进行转让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转让完成后,该私募基金投资者人数仍然应当满足上述规定。对于以合同、特别法人等形式汇集多个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以最终穿透人数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资金募集过程和监管要求明晰
资金募集是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活动的关键阶段,对私募投资基金能否持续规范运作、投资者合法权益能否有效保障起着重要作用。
《募集办法》明确私募基金募集包括投资者适当性评估与匹配、产品推介、风险揭示、合格投资者确认和基金合同签署等全过程,并针对每一环节作出规范。压实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适当性管理义务与风险揭示义务,重点对适当性评估内容、标准、程序以及一般风险揭示、特别风险揭示等作出细化规定,强化“卖者尽责”要求。
完善保障募集资金安全机制
募集资金安全机制是推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的基础。《募集办法》明确对募集结算专用账户、募集结算资金监督机构等的要求,加强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建设管理。
具体来看,证监会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开立募集结算专用账户。账户名称应当体现私募基金产品名称和募集结算专用账户属性。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归集、份额转让、投资者收益分配、赎回给付款项、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分配等均应当通过募集结算专用账户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代为募集的,应当建立健全受托机构的准入标准、程序等方面的制度,对受托机构的资质条件、专业服务能力和风险管理制度等进行尽职调查和持续管理。通过自营互联网平台开展私募基金募集的,证监会明确,应当建立健全募集过程记录留痕制度机制,采取技术手段对特定对象确认、适当性管理、宣传推介、风险揭示、基金合同签署等资金募集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留痕,保证相关活动可以回溯管理。对资金募集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严重违法行为,证监会明确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当前,有关于私募行业的规定较为原则,包括《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在行政规则层面缺少专门规则衔接,业内人士指出,此次发布的《募集办法》在系统总结近年监管实践基础上,在行政规则层面,对募集活动进行全面规范,进一步压实管理人及相关主体责任,强化募集行为监管,推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责编:罗晓霞
排版:刘珺宇
校对:彭其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