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正式施行,有关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政策进一步清晰规范。为帮助广大纳税人准确理解,现就有关规定进行解读。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
起征点标准是多少?
《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一条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起征点标准如下:
(一)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
(二)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一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的,按日适用起征点标准。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规定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或者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应纳税额的,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适用该起征点标准。
注意
新政策不再延续以剔除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来判断起征点:
旧政策下,月销售额-不动产销售额<10万,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而新政策未区分不动产与其他收入,统一合并计算销售额。
小规模纳税人放弃减免税问答
起征点规定是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举措,纳税人在享受减免税优惠时,应准确归集当期销售额,确保政策适用规范。在合规享受减免税政策基础上,部分纳税人因经营需要,可能存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求,为此,新政策对放弃减免税规定做出了优化。
01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放弃减免税开专票吗?
可以,且不受36个月限制。《增值税法》第二十七条明确“纳税人可以放弃增值税优惠;放弃优惠的,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小规模纳税人除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三条第(三)部分第6点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增值税应税交易,依照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项目,当期在预缴地实现的全部价款、预收款(均不含增值税)合计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一条,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标准的,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四条进一步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适用10号公告第三条第(三)部分第6点规定的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当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02
放弃减免税是否影响应税交易的免税待遇?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情况,灵活选择是否就某笔应税交易放弃减免税优惠,单笔放弃享受优惠的,不会影响其他应税交易继续享受优惠。
本次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新规解读就到这里。税法施行,是规范也是守护,经营路上,合规是底气,优惠是助力。愿每一位纳税人轻装上阵,办税更省心,经营更安心!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