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港交所发布咨询文件,就一系列有关提升港股市场上市机制竞争力的建议咨询市场意见,主要包括优化不同投票权上市规定、便利在海外上市的发行人来港上市、扩大IPO保密申请范围等建议,咨询期至5月8日结束。
“投资者普遍希望把握更多优质的创新投资机遇,也希望上市机制能够确保投资者信任和信心,更加高效和与时俱进。”港交所上市主管伍洁镟表示,此举旨在创造更加多元和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提供更丰富的投资机遇,从而更好地满足投资者和发行人的需求。
下调不同投票权公司上市的市值门槛
港交所建议,下调不同投票权公司上市的市值门槛,A类标准市值门槛从400亿港元降至200亿港元,B类标准市值门槛从100亿港元降至60亿港元且收入门槛从10亿港元下调至6亿港元。在下调市值门槛的同时,港交所建议,上市时市值达400亿港元的申请人,不同投票权比率可提高至20:1。
伍洁镟表示,此次建议下调相关门槛,并非降低对上市公司质量的要求,在进行调整后,港交所不同投票权上市公司的市值门槛依然高于港股主板上市公司的市值门槛。“我们相信这些改革建议可以在保障市场质量的前提下,吸引更多不同类型的公司上市,为投资者提供更多元化的投资机会。”伍洁镟说。
对于市场关注的中小投资者权益问题,伍洁镟回应称,根据港交所的监管经验,目前已上市的所有不同投票权公司完全遵守了额外的投资者保障要求,并未出现违反要求或损害普通股东利益的情况。
优化“创新产业”公司认定
对于不同投票权申请人需满足港交所“创新产业公司”的认定,港交所建议,优化“创新产业”公司规定,为采用业务模式创新而非科技创新的发行人提供以不同投票权架构上市的途径。同时,港交所建议将所有符合资格的生物科技及特专科技公司(即使不按18A或18C章节上市)自动视为“创新产业”公司。
对此,伍洁镟表示,港交所为不同投票权公司制定专门的上市规定,是为了吸引更多创新产业公司赴港上市。因此,采用不同投票权架构上市的公司,必须证明自身符合“创新产业”公司标准。此次建议特别对“创新产业”公司的规定提出修订,并非扩大认定范围,而是希望能够向市场提供更加清晰的指引。
在此次建议规定之下,“创新”并不局限于科技创新,业务模式创新也能够纳入认定范围。对于采取业务模式创新路径的公司,伍洁镟表示,港交所进一步建议引入更客观的、可量化的标准来降低主观的判断因素。
所有新申请人均可以保密形式提交上市申请
港交所建议,将保密提交上市申请的公司范围,由原本的仅限于符合资格的第二上市申请人、生物科技公司及特专科技公司,或个别情况下获得豁免的公司,放宽至所有新申请人。
同时,港交所建议强化退回机制,退回上市申请时,港交所将公布所有负责编备申请材料的专业机构(不只包括保荐人)的身份和角色。
伍洁镟表示,允许所有申请人“保密递交”上市申请是基于两方面考虑:一方面,港交所希望所有IPO公司都能从“保密递交”中受益,不论申请人性质如何,港交所将一视同仁;另一方面,港交所希望与主要国际交易所的上市制度接轨,从而进一步提升港股市场对发行人的吸引力。
对于市场关于“保密递交”公司上市文件质量的担忧,伍洁镟回应称,港交所以往审批经验显示,“保密递交”并不会使上市文件质量下降。此次扩大保密递交范围的同时,港交所也建议强化退回机制,不仅要公布被退回申请人的保荐人名称,也要公布参与申请准备工作的所有专业机构,此举能够为相关机构“敲响警钟”,并进一步确保上市文件质量符合披露标准。
在市场透明度方面,港交所上市科政策及秘书服务高级副总裁李婉愉表示,“保密递交”并非永不公布申请文件。在通过港交所聆讯之后,新申请人仍然需要尽早公布聆讯后资料集。“港股市场的新股发售时间灵活,选择‘保密递交’的新申请人,可以合理安排新股发售的时间窗口,让投资者有充分的时间评估与分析公司基本面,从而保证市场透明度。”
作者:林铭溱 何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