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销售商品收入
企业所得税这样确认!
在企业的日常经营中,销售商品的方式多种多样,而正确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至关重要。今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企业销售商品收入需满足的条件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针对特殊销售方式
确定收入实现时间
符合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托收承付方式
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预收款方式
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需要安装和检验
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委托代销
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售后回购
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以旧换新
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特别注意
1.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2.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税务局
制作:李云端
编审:王培钢
责编:杨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