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30余年,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为高质量发展阶段。“十五五”时期是我国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关键时期。《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明确指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设法治经济、信用经济,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形成既“放得活”又“管得好”的经济秩序。科学把握“十五五”时期我国法治经济建设的重要着力点,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显著提高国家科技自立自强水平、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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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力强化重点领域、新兴领域和涉外领域的法律制度供给
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核心特征在于创新,在于科技与经济的深度融合,而政府与市场的有效衔接与良性互动是健全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体制机制的关键所在。面对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制度需求,经济法在法治经济建设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通过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和涉外领域立法,尽快形成体系化的制度变革,进一步推动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的双向促进,通过激励、包容和保护新质生产力发展,正面回应其创新本色和创新价值。
目前,市场体系不健全,市场发育还不充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尚未完全理顺,这些仍是我国推动高质量发展所面临的突出问题。新发展理念是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发展方向的根本立足点,创新发展与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一起,成为最大化社会福利的重要途径。这里的创新,既包括技术和业态模式层面的创新,也包括管理和制度层面的创新。针对坚持高质量发展原则,《建议》指出,以新发展理念引领发展,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做强国内大循环,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统筹扩大内需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新动能,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做优增量、盘活存量,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在法治经济建设中,高质量发展既需要新质生产力理论来指导,也需要经济法制度体系来促进和保障。新质生产力是创新起主导作用,摆脱传统经济增长方式、生产力发展路径,具有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特征,符合新发展理念的先进生产力质态。特别强调的是,新质生产力以劳动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及其优化组合的跃升为基本内涵,以全要素生产率大幅提升为核心标志。为此,经济法的制度供给需要紧密围绕以技术革命性突破、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以及产业深度转型升级等为内核的新质生产力催生机制而展开,将科技创新、产业创新、发展方式创新、体制机制创新以及人才工作机制创新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加快国家发展规划法、数字经济促进法、人工智能法、数据法等立法步伐,与时俱进地修改完善既有经济法律法规,健全重大改革特别授权机制,不断夯实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的一系列基本法律制度保障,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体系。只有这样,才能有针对性地解决技术创新的市场激励不充分、公共资源投入规模与效率不足、生产要素的过度集中和不当使用、生产要素流通的行政壁垒、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所面临的一些不确定性等问题,综合运用规划、统计、财税、金融、贸易、投资、价格、就业、竞争、会计、审计等在内的制度组合,为新质生产力跨越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激励与保障。
着力依法行使市场规制权与宏观调控权
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市场规制权与宏观调控权是政府干预和管理经济经常运用的两种并行权力形态。前者主要体现为:在微观经济领域,政府对经营主体经营行为进行规范、监督和管理的经济执法权,如公平竞争执法权、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权、价格检查监督权等;后者则主要体现为:在宏观经济领域,政府对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进行总量调节、结构调节以及周期调节的经济决策权,如规划制定和调整权、公共预算编制和执行权、征税权、货币政策工具选择权等。科学的宏观调控和有效的政府治理是弥补“市场失灵”、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势的必然要求,但问题在于,完全依赖政府调制可能又面临集体有限理性所导致的“政府失灵”,进而可能造成更为严重的经济失序。因此,在法治经济建设中,需要坚持经济法的调制法定、调制适度、调制绩效三大原则,实行政府权责清单制度,压减权力设租寻租空间,坚决查处资源、土地、规划、建设、工程、金融等领域腐败问题,使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更好相适应,最大限度减少政府“有形之手”对市场的直接干预和对资源的直接配置。
确保市场规制权与宏观调控权的依法行使,对经济法的政府权力制约监督系统提出了更高要求。《建议》指出,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加强对权力配置、运行的规范和监督。对此,各类经济监督主体需要严格约束公权力,做好以下工作。首先,要充分发挥人大监督优势。具体说来,要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保国家机关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确保人民群众民主权利、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和实现。在我国,人大监督高度体现了人民性这一基本属性,实践中要突出问题导向,充分落实宪法和法律所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职权,加强专项执法检查,认真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以及金融工作情况等事项,始终做到依照法定职责、限于法定事项、遵守法定程序进行监督。尤其要重视加强宪法法律实施和监督,完善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制度机制。其次,要统筹发挥纪检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和巡视监督的功能作用,铲除权钱交易关系网,将常态化、长效化的反腐败斗争优势不断转化成治理效能。再次,要进一步强化检察监督和社会监督,持续推动我国公益诉讼向前发展,切实保护好社会公共利益。最后,要一如既往地做好财会监督和审计监督,善于从财经领域及时发现问题,严肃问责,善于利用统计监督、舆论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监督治理网络体系和亲清政商关系氛围,确保“十五五”时期国家各项重大决策部署得到有效贯彻实施。
着力优化经济执法与司法的协同治理效能
《建议》对“十五五”时期我国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作出了深入系统部署,为法治发展指明了方向。值得重点关注的是,如何通过府院联动机制协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健全执法司法对市场经济运行保障机制,协同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实践中,政府部门与法院之间的良性互动是依法行政与公正司法的基本要求,因而需要实现从单纯解决争议向防范化解重大经济社会风险转变,在协同治理中为经济社会发展通堵点、消痛点、解难点。更为重要的是,在这种协同治理中,能够促使执法机关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自我纠正措施,进而基于司法监督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里,使依法行政落到实处。
统一市场基础制度规则是建设强大国内市场、增强国内大循环内生动力和可靠性、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基本路径。进入“十五五”时期,经济执法与经济司法必须通过协同治理来恢复市场竞争的有效性,最大限度地将市场机制置于中心位置,避免低效市场带来的要素配置缺位或错位,进而实现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有效消除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中的阻碍因素,切实保证在新质生产力发展过程中的技术创新优势能够转化为市场竞争优势。为此,《建议》指出,推进政法工作数字化平台建设,强化跨部门执法司法协同和监督。
在这一方面,政府部门与法院需要加强日常联系,注意弥合经济执法与经济司法的目标分歧,保持足够理性与克制,顺应市场创新发展规律,始终将目标锁定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统一执行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所构建的基础制度规则。其一,就健全规范涉企执法长效机制而言,政府部门要注意规范异地执法行为,禁止为经济利益等目的滥用职权实施异地执法,依法平等保护不同所有制、不同地域、不同规模经营主体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防止和纠正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坚决破除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卡点堵点,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其二,就规范司法权力运行而言,各级法院要不断完善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进行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在办案中需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物与合法财产,严格区分涉案人财产与案外人财产,提高司法裁判的公正性、稳定性、权威性,利用常态化纠正机制严防冤假错案发生。
着力倡导企业依法诚信经营
诚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大力弘扬诚信文化,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完善经营主体诚信体系,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这既是“十五五”时期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法治经济和信用经济建设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从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来看,政府需要严格市场监管、质量监管、安全监管,努力创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为各类经营主体提供中立性的竞争赋能,优化经济个体的能力累积及分布结构,在着力倡导企业依法诚信经营中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与外贸的规模化扩张。就发展新质生产力而言,能否充分激发各类经营主体的创新活力是衡量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重要标尺,这意味着在“放得活”与“管得好”之间必须实现有机平衡。
为此,政府部门一方面要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在做强做优做大国企业和国有资本的同时,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发展壮大民营经济,推动大中小企业协同融通发展,实现各种所有制经济的优势互补;另一方面,也需要以全社会反映强烈的制假售假、电信网络诈骗等重点领域、重点人群为突破口,突出企业主体诚信教育,推动各地区各行业普遍建立企业和个人诚信记录,依法推进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交换共享,强化信用监管,进一步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使守信者真正受益,使失信者及时受到应有惩戒。与此同时,还需要进一步健全信用权益保护和信用修复机制,充分发挥信用信息异议与投诉制度的功能作用,有效扩展经营主体失信记录信用修复渠道和方式,建立健全经营主体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关爱机制,对那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失信主体予以从轻或免于实施失信惩戒措施。
着力提振消费并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中国式现代化既有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更有基于自己国情的鲜明特色。其中,中国式现代化的显著特征之一,就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实践证明,强大国内市场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战略依托。改革开放以来,超大规模人口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提供了充足的人力资源和超大规模消费市场优势,正因为如此,扩大内需和促进消费自然而然地成为建设强大国内市场、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题中应有之义。《建议》对大力提振消费作出了全面系统部署,并强调指出要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
着力提振消费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长远之策,也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美好生活需要的根本途径。进入“十五五”时期,我们必须科学处理好投资与消费、供给与需求之间的关系,促进更高水平的供需动态平衡,推动经济从过去的投资主导型转向消费主导型,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可以说,提振消费并不是一句简单的刺激经济口号,而是关乎国家发展大局和长远利益的一项系统工程。按照202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工作部署,各地将深入实施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清理消费领域不合理限制措施,并释放服务消费潜力。只有把惠民生与促消费、投资于物与投资于人紧密结合起来,才能在创新服务消费场景、扩大优质服务供给中不断提升消费者的消费意愿,再加上劳动、分配、税收、金融、社会保险等一系列配套制度改革措施,也才能更进一步增强居民消费能力和消费信心。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必须把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放在突出位置,依法监督经营者法定义务的全面履行,积极支持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完善线上线下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建立集体诉讼制度,切实保护消费者安全保障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知悉真情权以及个人信息权等合法权益,多维度破解消费者后顾之忧。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席月民)
本文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所创新工程项目“数字经济发展中的经济法治变革”(2024FXS04)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