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从今年1月1日开始,新修改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施行,增加了网络虚拟财产相关案件,为数字经济司法治理补全了重要一环。虚拟财产正不断更新着人们的财富观念,然而,数字经济的背后潜藏着各种风险隐患。我们该如何适应财富观念的新变化,避开数字财富的“雷区”呢?
合伙经营的自媒体账号如何确权?
近年来,随着自媒体行业的迅猛崛起,与好友合伙运营社交账号、开设网店成为许多年轻人的创业首选。但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大多通过书面协议加以约束,往往因约定不明、散伙时缺乏统一评估标准,极易在账号使用权及收益分配方面产生争议。
网络时代,粉丝数量与流量已直接体现为现实的经济价值。运营成熟的自媒体账号、网店等数字资产,具备明确的商业价值与财产属性,因此,注册用户对新媒体账号所享有的财产权益客体包括两部分:一是账号本身的使用权;二是账号经过经营所产生的包括流量、粉丝等财产性权益。很多新媒体账号都属于具有财产价值的网络虚拟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受法律保护。民事主体可以依法合伙注册、经营新媒体账号,合伙期间产生的收益为合伙财产。在合伙人清算时,这些数字资产也应与实体货物、现金等一并纳入分割范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建议,进行自媒体、电商等合伙创业,合伙人在签订书面协议时,除约定出资、分工、分红外,也应约定解除合伙关系时的分割方式以及账号转移、客户资料交接等具体事项,避免日后出现纠纷。
投资网游道具饰品真的稳赚不赔?
网络游戏账号具有财产利益属性和一般商品属性,属于网络虚拟财产。网络游戏用户对创建的账号、角色和获取的虚拟财产享有权利,该权利受法律保护。当民事主体所有的数据、网络虚拟财产遭到非法侵害时,可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属于财产责任,是对于违约相对方损失的一种救济途径。
网络游戏的属性是为用户提供休闲娱乐的文化产品,各游戏公司提供的各种玩法是为了增强游戏的娱乐性,本身并不具备玩家之间进行交易的功能,但有的玩家为谋求经济利益利用游戏中合成高阶产品的概率玩法赚取差价,这种交易通常被游戏运营商在用户协议中明确禁止,而且与游戏版本、平台规则关系密切,极易被封号,导致资产归零、血本无归。
此外,网络游戏里往往少不了虚拟饰品的交易,部分饰品因其稀缺性在二级市场被炒至天价,也让不少人看到“商机”,便盲目参与投资。然而,虚拟财产存在先天的特殊性,其本质是依托服务器存在的信息资源,无法像房产、车辆等传统财产一样“看得见、摸得着”,其价值往往依赖于市场共识与运营规则维系,风险可想而知。而且,很多运营商对游戏机制的调整属于服务协议约定范围内的常见行为,由此导致的虚拟财产贬值,往往难以直接认定为侵权。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表示,一般来说,因网络游戏经营者实施的行为导致玩家虚拟财产损失的,如网络游戏经营者为维持游戏秩序认为游戏用户可能有私服、外挂、非法装备而采取冻结、删除虚拟物品甚至游戏账户的行为,此时,网络游戏经营者需要证明自己的行为有正当性,否则要承担侵权责任。或者因网络游戏经营者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虚拟财产损失的,包括网络游戏经营者未保证网络系统、服务器和程序的安全性能,从而使游戏用户的虚拟财产受到损失,应当承担责任。如果因网络用户对自己的虚拟财产未尽到安全保护义务、他人利用网络技术非法入侵导致财产损失的,网络经营者通常不承担责任。
数字藏品“货不对板”怎么办?
数字藏品是指利用区块链技术,锚定作品生成链上唯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数字凭证,是一种不可篡改、不可拆分、限量发行的数字出版物新形态。数字藏品的产生依托于区块链技术的唯一性和不可篡改性,每个都有独一无二的身份证号码,所有权只能通过转让的形式变更。
数字藏品同区块链、元宇宙这些新概念密切相关,在其日益走进大众视野的同时,还有一些打着投资盈利、金融创新名号的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出现,还有侵害版权、投资骗局、价格泡沫等现象也时有发生。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作为新兴产业,数字藏品的监管仍处于模糊地带。因此,投资者应摒弃“一夜暴富”的想法,保持理性,审慎对待。
供图:视觉中国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