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的12月,纳税人需对次年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信息进行确认。为了帮助您正确填报,我们整理了七项扣除的高频易错点,一起来看看吧!
易错点1:填报同一子女的合计扣除比例超过100%。
正确处理: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 一方按扣除标准的 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 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 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易错点2:子女专科或本科毕业后,准备升本或考研期间,未录入子女教育终止时间,继续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正确处理:子女专科或本科毕业后, 未实际参与全日制学历教育, 尚未取得本科或研究生学籍, 不得填报扣除子女教育, 需要填写教育终止时间。本科或研究生考试通过入学后,可以享受高等教育阶段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易错点1:纳税人接受研究生学历继续教育,本人和父母均填报扣除。
正确处理:纳税人接受 研究生继续教育,不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
纳税人接受 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本人按照继续教育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扣除,但对于同一教育事项,不得重复扣除。
目前,子女教育允许扣除境内外教育支出;继续教育 仅限于境内教育,不包括境外教育。
易错点2:报名参加自学考试,从报名当月开始填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正确处理: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有关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取得一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后,教育部门即为其建立考籍管理档案。 具有考籍管理档案的考生,可以按规定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易错点1:填报父母的大病医疗支出。
正确处理:大病医疗的扣除范围包括 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的医药费用支出, 不包含纳税人 父母的医药费用支出。
易错点2:纳税人年末住院,第二年年初出院,将扣除填报在第一年。
正确处理:一般是第二年出院时才进行医疗费用的结算,纳税人申报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以医疗费用结算单上的结算时间为准,因此,该医疗费用支出如果达到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条件,应在第二年填报扣除。
易错点1:父母和子女共同购房,房屋产权证明、贷款合同均登记为父母和子女,父母和子女均享受扣除。
正确处理:父母和子女共同购房,不能既由父母扣除,又由子女扣除,应该 由主贷款人扣除。主贷款人为子女的,由子女享受扣除;主贷款人为父母中一方的,由父母任一方享受扣除。
易错点2:夫妻双方一方填报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另一方填报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正确处理: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 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易错点1: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双方均填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正确处理: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夫妻主要工作城市相同且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 只能由一方填写扣除。
易错点2:主要工作城市有变化,按最高标准享受扣除。
正确处理:如果 单位为外派员工 提供住宿,则个人不应享受扣除;对于员工的 主要工作城市年中多次变化的,个人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税务机关更新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 允许一年内按照更换工作地点的情况分别进行扣除。
易错点1:赡养年满60周岁的父母,赡养人为非独生子女,却按独生子女填报。
正确处理:只要纳税人 有兄弟姐妹,不管是已退休,还是无赡养能力,纳税人 均不得按独生子女填报。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扣除最高不得超过每月1500元。 兄弟姐妹均已去世的非独生子女,纳税人可以从 第二年起按独生子女享受扣除。
易错点2:因父母未满60周岁,错误填报祖父母、外祖父母信息。
正确处理:被赡养人是指纳税人 年满60周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周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健在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不符合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条件。
易错点1:填报享受扣除的时间从婴幼儿出生当月至满3周岁当月。
正确处理:从婴幼儿出生的当月至年满3周岁的前一个月,可以享受此项扣除; 满3周岁的当月,可按规定 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易错点2:由监护人以外的人员填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
正确处理:该项政策的扣除主体是3岁以下婴幼儿的监护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 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可以比照执行。
政
策
依
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4.《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
5.《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