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银行间市场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办法》共六章二十五条,包括总则、经纪机构与从业人员、业务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其中提到,经纪机构可以根据委托需求,向委托方提供货币市场、票据市场、黄金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及相关衍生品市场等经纪服务,不得为金融机构参与债券发行业务提供经纪服务。
经纪机构进入银行间市场从事经纪业务,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提供各项经纪业务规则、内部风险管理制度等材料,并按照金融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履行审批、备案等程序。
经纪机构应当具备健全的业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审慎开展相关业务,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非专门从事经纪业务的经纪机构,应当设立独立的经纪业务部门,具备专业的经纪业务人员和专门的经纪渠道,经纪业务与自营业务应当严格隔离。
此外,经纪机构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托管、停业、申请破产、涉及重大诉讼、主要股东变化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前,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并于事项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场公告。
经纪业务人员上岗前应当经过相关职业培训,每年接受年度培训,并严格遵守经纪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经纪业务部门的主管人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金融市场从业经历,经纪业务人员应当具有1年以上金融市场从业经历,熟悉银行间市场有关规定和业务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