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金融监管总局就《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相较现行的《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办法》将并购贷款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拓宽至部分参股型并购交易,同时,分不同类型贷款对展业的银行设置了差异化资产规模要求。此外,在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比例上限、贷款最长期限等贷款条件上也作出了进一步优化。
贷款适用范围拓宽至部分参股型并购交易
现行《指引》为2015年原银监会修订发布,金融监管总局指出,《指引》自发布以来,为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支持产业转型升级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和政策支持。我国经济正处于新旧动能转换的关键时期,进一步活跃并购市场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助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加快塑造经济发展新动能、新优势。《办法》是立足新形势下并购市场发展需求,对《指引》进行全面修订而形成的。
从内容上来看,《办法》首先是进一步拓宽并购贷款适用范围,在《指引》适用的控制型并购交易基础上,进一步允许并购贷款支持满足一定条件的参股型并购交易。这些条件包括单次取得目标企业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20%;如果单一并购方已持有目标企业20%及以上股权,单次受让或者认购股权比例不得低于5%。
最长贷款期限延至10年
适用范围拓宽后,《办法》在风险管理的各项量化指标规定上也针对性地作出区分和优化。
例如,《办法》要求银行综合考虑并购交易和并购贷款风险,审慎确定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的比例,确保并购资金中含有合理比例的权益性资金,防范高杠杆并购融资风险。其中,控制型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的比例不得高于70%,权益性资金占并购交易价款的比例不得低于30%;参股型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的比例不得高于60%,权益性资金占并购交易价款的比例不得低于40%。而现行《指引》仅笼统规定了“并购交易价款中并购贷款所占比例不应高于60%”。
在贷款期限上,参股型并购贷款期限与现行规定保持一致,均为不超过7年,而控制型并购贷款期限则延长至不超过10年。
在贷款集中度管理方面,《办法》针对参股型并购贷款还新增了“参股型并购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全部并购贷款余额的30%”规定。
在尽职调查方面,《办法》对控制型并购贷款的相关要求与《指引》保持一致,要求专业团队的负责人应当具备三年以上并购从业经验;但对参股型并购贷款专业团队负责人的要求更高,为“具备五年以上并购从业经验”。
而在贷后管理方面,《办法》对于出现异常情况时银行可采取的处置措施规定更细,即明确银行发现并购贷款发生异常,应当及时采取提前回收贷款、追加担保、调整贷款发放条件或者还款计划、冻结或者终止授信额度等措施。
金融监管总局指出,《办法》通过进一步提高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比例上限、延长贷款最长期限等贷款条件的优化,来更好满足企业合理融资需求。
银行展业将迎差异化资产门槛要求
此外,《办法》进一步强调了偿债能力评估。要求银行应在综合考虑并购交易相关风险基础上,重点评估并购方偿债能力,同时关注并购后企业的发展前景、协同效应和经营效益,多维度评估对并购贷款的影响。
对银行展业而言,本次《办法》在要求监管评级良好、主要审慎监管指标达标等要求的基础上,新增了资产规模要求。具体来看,对于银行开展不同类型贷款业务设置了差异化资产规模要求——开展并购贷款业务的银行需满足“上年末并表口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不低于500亿元人民币”的要求;开展参股型并购贷款业务,资产门槛则进一步提高至“上年末并表口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不低于1000亿元人民币”。
本次公开意见征集将自8月20日持续至9月20日。金融监管总局表示,后续将认真研究各方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办法》并适时发布实施,推动并购贷款业务健康发展,助力产业转型升级,增强经济增长动能。
责编:杨喻程
排版:刘珺宇
校对:高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