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5年8月15日收盘,TCL科技(000100)报收于4.49元,上涨2.05%,换手率1.57%,成交量284.06万手,成交额12.69亿元。
当日关注点
8月15日,TCL科技的资金流向如下:主力资金净流入1.03亿元,占总成交额8.12%;游资资金净流出1.19亿元,占总成交额9.37%;散户资金净流入1585.55万元,占总成交额1.25%。
公司公告汇总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5年8月14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1.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以9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通过;2.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现金对价的自有及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样以9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通过。
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5年8月14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1.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以3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通过;2.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现金对价的自有及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样以3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通过。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现金对价的自有及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深圳市重大产业发展一期基金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华星光电半导体显示技术有限公司21.5311%股权,并向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资金总额为4,359,411,106.54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300,995,724.98元。在募集资金到位前,上市公司以自有及自筹资金预先投入435,941.11万元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现拟以募集资金置换430,099.57万元。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见证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为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次发行对象共计16名,发行价格为4.21元/股,发行股份数为1,035,489,574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为4,359,411,106.54元。发行对象限售期均为6个月。本次发行过程及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认购对象具备相应主体资格。
验资报告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对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5年8月8日止新增注册资本及股本情况进行审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1,035,489,574股股份,发行价格每股4.21元,募集资金总额4,359,411,106.54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300,995,724.98元,其中计入股本1,035,489,574元,计入资本公积3,265,506,150.98元。变更后注册资本和股本均为人民币20,800,862,447元。
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发行情况报告书披露的提示性公告
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发行情况报告书及相关材料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通过,公司将依据相关规定尽快办理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事宜。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发行情况报告书
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4,359,411,106.54元,发行价格为4.21元/股,发行数量为1,035,489,574股。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16名,包括洛阳科创集团有限公司、李世勇、长沙麓谷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等。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限售期为6个月。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支付交易现金对价。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将增加,资产负债率下降,资本结构优化。
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及联席主承销商关于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票数量为1,035,489,574股,募集资金总额为4,359,411,106.54元,发行价格为4.21元/股。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16名,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并与发行人签订了《认购合同》。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已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并履行了相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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