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如何抵扣?
解答:
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抵扣需根据业务模式(直租或回租)及税收政策区分处理。
一、直租模式(直接融资租赁)
出租人购置资产或生产资产后直接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支付租金并获得资产使用权。承租人税务处理视同自有资产购置,进项税额可抵扣。
进项税额抵扣规则:
(1)凭证要求:取得出租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通常为13%或9%,不动产为9%);
(2)抵扣主体:承租人必须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不可抵扣);
(3)用途限制:租赁资产需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如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应税服务等),用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对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4)抵扣时点:通常按租金支付期对应的进项税额分期抵扣(即每期收到发票后认证或勾选抵扣)。
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直租业务中承租人属于“购买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按规定抵扣。
二、回租模式(融资性售后回租)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另外,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贷款服务”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说明:
(1)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中,承租人将资产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的出售环节不征收增值税,也不确认销售收入。
(2)承租人将资产出售给出租人构成实质性销售的,承租人在出售环节应依法缴纳增值税,可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供出租方抵扣进项;后续回租构成经营租赁,承租人支付租金取得的专票,可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