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财立方消息】7月5日消息,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披露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烟台银行因存在多项违法行为,被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387.45元,罚款319.20万元。
经查,烟台银行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违反金融统计相关规定、违反账户管理规定、违反商户管理规定、占压财政资金、违反信用信息提供相关管理规定、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时任烟台银行副行长张某伟、时任烟台银行总会计师徐某文二人对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负有责任,分别被罚款2.5万元、1.5万元。
烟台银行成立于1997年11月,南山集团为第一大股东,烟台市财金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国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烟台蓝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地方国有大型骨干企业是烟台银行的主要股东。截至2023年末,烟台银行资产总额1395.91亿元,各项存款余额1089.27亿元,各项贷款余额718.12亿元,实现净利润3.3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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