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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相君
又一例“A”拆“H”!
近日,A股上市公司诺力股份(603611.SH)的控股子公司,中鼎智能(无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鼎智能”)向港交所递交招股书,国泰君安国际担任独家保荐人。
中鼎智能是一家智能场内物流和仓储自动化解决方案提供商,其核心产品为智能场内物流解决方案,通过集成智能场内物流管理软件与堆垛机、穿梭车、输送线、分拣机及机器人等场内物流设备,在广大行业垂直领域的仓库、工厂及生产线内协调货品的搬运和存放。
中鼎智能的IPO之路,也是一场精妙的家族资本布局。截至招股书披露,诺力股份持有中鼎智能99.6%的股份,继续穿透来看,诺力股份约35.54%的股权由丁毅家族掌控。
现年73岁的丁毅持有诺力股份28.17%股权,毛英(丁毅配偶)持股2.32%,丁晟(丁毅之子)持股5.05%,三人共同构成一致行动人,为中鼎智能控股股东。丁晟作为中鼎智能董事长,同时也在诺力股份担任董事、副总经理。
对比近两年的财务数据,中鼎智能的营收增速已经高于母公司诺力股份,不过,业绩高光背后,毛利率下滑、客户依赖症、存多起未决诉讼或成为中鼎智能的后续考验。
市占率仅1.7%,宁德时代、比亚迪都是客户
智能场内物流持续加速向各行各业渗透,灼识咨询数据显示,2024年中国智能场内物流解决方案市场规模达1013亿元,预计到2029年将增长至2010亿元,年复合增长率达14.7%。
市场份额方面,根据灼识咨询的资料,就2024年的收入而言,公司在中国智能场内物流解决方案行业中排名第四;在中国工业领域智能场内物流解决方案中排名第二;及在中国新能源锂离子电池领域智能场内物流解决方案中排名第一。
中国智能场内物流解决方案市场庞大且竞争激烈。2024年行业前五名企业合计市场份额不足10%,排名第一的企业市占率仅为2.3%,中鼎智能市占率1.7%位列第四。除中鼎智能外,排名前五中其他四家企业均为上市公司。
2022年-2024年(报告期),中鼎智能的营业收入分别为16.43亿元、16.95亿元和17.98亿元,净利润分别为7057.7万元、7818.2万元和8862.6万元。
新能源行业贡献公司收入的最大部分。报告期内,中鼎智能来自新能源客户的收入分别为12.61亿元、13.07亿元和13.48亿元,占公司总收入的比例高达75%以上。此外,公司还拥有服务汽车零部件、医疗保健、食品、化工、电子、新材料、纺织及装备制造等其他各种行业垂直领域的经验。
据诺力股份披露,新能源行业中,中鼎智能的主要客户包括宁德时代、比亚迪、亿纬锂能、蜂巢能源、LG化学、孚能科技等;汽车行业中,客户包括比亚迪、上海通用、一汽大众、北京现代等;食品行业客户包括蒙牛乳业、顶新集团、喜之郎、九三集团等。
毛利率走“下坡路”,IPO前派息2350万
中鼎智能业绩稳步上升,毛利率却逐年下滑,数据显示,公司毛利率从2022年的14.1%下降至2024年的13.1%。中鼎智能综合毛利率走“下坡路”与公司智能场内物流解决方案业务(主营业务)毛利率连年下滑脱不开关系。
细究不同行业板块,公司2023年新能源行业解决方案的毛利减少4351万元,主要原因是公司为提高向大型新能源客户竞标合同时的竞争力,策略性地降低价格;受商业谈判及市场竞争影响,由于两份汽车零部件客户解决方案合同亏损,公司2024年汽车零部件解决方案出现负毛利率;由于激烈的市场竞争及若干亏损合同,去年公司食品行业毛利率“腰斩”。
客户高度集中构成另一大风险。报告期内,中鼎智能对前五大客户的销售额分别占当年总收入的73.8%、74.9%及71.4%,其中最大客户收入占比在2023年高达49.2%。
2024年10月,中鼎智能拟以人民币6.38元/每1元注册资本的价格,通过向限制性股票激励平台定向增发合计30万股股权的方式,向激励对象授予激励股权,激励对象为五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此次股权激励完成后,中鼎智能由诺力股份全资子公司变为控股子公司,控股比例下降至99.6%。
另外,在IPO前夕,中鼎智能向控股股东派发股息2350万元,于2024年12月全额支付。
据诺力股份5月6日公告,中鼎智能将再次实行股权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中鼎智能于首发上市后,作为上市公司向上市前已确定的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H股股票。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1800万份,约占激励计划公告时中鼎智能股本总额12000万股的15%。
涉多起未决诉讼
据招股书,目前中鼎智能卷入八宗索赔金额超百万元的待决诉讼。
首先是由公司的输送系统供应商提起的五宗相关诉讼,公司与该供应商的供应协议中同意,仅在收到客户就同一项目支付的款项后,方会向供应商付款。该供应商向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提起的索赔涉及供应协议及相关付款安排的纠纷。其中三宗,法院均作出中鼎智能支付判决,公司已对全部判决提起上诉。
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尚未就第四宗及第五宗索赔作出判决。
根据供应协议的条款,中鼎智能认为对该供应商的付款义务尚未产生。截至2024年12 月31日,与上述索赔相关的贸易应付款项已全部计入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中鼎智能表示:“根据中国法律顾问的意见,我们预计该等诉讼不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产生重 大影响。”
此外,中鼎智能亦对三名不同客户提起以下三项涉及合同纠纷的索赔:
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上述三宗纠纷尚未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