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严把准入关口,进一步提升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工作规范性、科学性。《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进一步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高管人员”)的监督管理,严把准入关口,进一步提升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工作规范性、科学性。《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业内专家表示,近年来,在银行业改革发展中,高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办法》结合近年来银行业运行和监管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条件和管理规定,压实金融机构选人用人主体责任,推动高管人员恪守诚信、履职尽责、廉洁从业,促进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和高质量发展。
《办法》秉持过罚相当原则,调整监管处罚对高管人员任职的影响,进一步区分处罚类型、明确影响期限,对相关人员流动、提拔作出限制。
具体来看:拟任人受到警告、通报批评或罚款的行政处罚未满一年的,不予核准其任职资格申请;现任高管人员受到警告、通报批评或罚款的,金融机构一年内不得任命该人员担任更高级职务;被监管机构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满未逾五年的,视为不符合任职资格基本条件;被取消一定期限任职资格未届满的、或被取消终身任职资格的,视为不符合任职资格基本条件。
《办法》同时压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要求金融机构健全高管人员选拔任用程序和标准,明确金融机构及拟任高管人员应当对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和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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