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1日对外发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对代销产品准入、合作机构管理、商业银行推介销售代销产品的行为等方面作出规定,推动商业银行代销业务规范有序发展。办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商业银行代销业务快速发展,代销产品数量和类型日益丰富,客户覆盖面日益广泛。在相关监管制度不断压实金融产品发行人、管理人责任的基础上,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商业银行作为代销机构的义务。为此,金融监管总局制定了该办法。
在代销产品准入方面,办法分类别规定了尽职调查要求。同时提出,商业银行在对资产管理产品进行准入审查时,如该产品投向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未上市企业股权、私募投资基金,或者聘请私募基金管理人担任投资顾问,商业银行应当由代销业务管理、风险管理、法律合规、金融消费者保护等部门进行综合评估,并获得本行高级管理层批准。
对于上述投向私募投资基金,或者聘请私募基金管理人担任投资顾问的代销产品,办法规定,商业银行产品准入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规模合计不低于5亿元、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规模合计不低于3亿元,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不少于3年等。
在合作机构管理方面,办法从合作机构的准入要求、退出机制、代销协议的签订程序和内容、关联交易管理、责任归属等方面强化了商业银行对合作机构的管理责任。
对于商业银行推介销售代销产品的行为,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健全代理销售全流程监测和管理机制,针对同类产品制定一致的代销产品展示规则,稳慎评估客户购买产品的适当性,对老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客群的销售管理提出针对性要求,加强销售人员资质和行为管理。(记者张千千、李延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