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苏南
图为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李埝林场风电场。 人民图片
以市场化方式建设新型电力系统迈出关键步伐。近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 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进一步完善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的交易和价格机制,引发行业广泛关注。
“《通知》包括两大核心内容。第一个核心内容是新能源项目的上网电量将全部纳入电力市场,上网电价将完全由市场交易决定,从而实现新能源全面市场化接入。我们将该举措称为‘全电量入市’。”参与政策制定的相关负责人对《中国能源报》记者表示,第二个核心内容是同步构建一个支持新能源可持续发展的价格结算机制,这一机制与国际上广泛采用的政府授权合约差价结算机制类似。在此机制中,明确划分了存量和增量两个部分。针对存量部分,采用差价结算方式,确保现有新能源项目在保障数量、保障价格以及保障期限方面与现行政策保持一致,即存量的保障措施不受影响。存量和增量的划分以2025年6月1日为界。
业内人士认为,《通知》将推动我国新能源产业从追求数量增长转向追求更高质量发展阶段,同时促进我国电力市场建设进入快车道。
建立场外保障机制
《通知》明确,适当放宽现货市场限价,现货市场申报价格上限考虑各地目前工商业用户尖峰电价水平等因素确定,申报价格下限考虑新能源在电力市场外可获得的其他收益等因素确定,具体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制定并适时调整。
《通知》最大的亮点,是创新建立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对存量项目,纳入机制的电量、电价等与现行政策妥善衔接;对增量项目,纳入机制的电量规模由各地按国家要求合理确定,机制电价通过市场化竞价方式确定。
业内认为,这一机制的建立,旨在通过合理的价格信号引导新能源企业理性参与市场竞争。同时,省内绿色电力交易不再单独组织集中竞价和滚动撮合交易,而是鼓励新能源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签订多年期购电协议。这种长期稳定的合作模式,有助于提前管理市场风险,形成稳定的供求关系,为新能源消纳提供更可靠的保障。
“通过建立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既妥善衔接新老政策,又稳定行业发展预期,有利于促进新能源可持续发展,助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上述相关负责人解释,这类似于建立场外保障机制,即新能源企业与地方政府“签订”一份长期合同,在此期间将维持固定的执行价格。这相当于为新能源企业提供了一份长期的保障。当然,签订长期合同的资格,需要经过竞争。首先,合同的价格通过竞争性报价确定。其次,参与竞争的各方还需争夺入围资格。
电力行业资深专家赵克斌接受《中国能源报》记者采访时指出,2024年出台的《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把可再生能源上网电量分为保障性收购电量和市场化交易电量。《通知》的最大变化是用“纳入机制的电量”迭代“保障性收购电量”,用“机制电价”迭代“煤电基准价”,对已经入市的市场化交易电量没有影响。也就是说,《通知》只是改变了对新能源保障性收购电量的具体执行方式,把保障性收购电量“基准价+补贴”结算模式,变为纳入机制电量“机制电价+补贴”结算模式。这也意味着,新能源进入全电量参与市场时代。
“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需要制度创新,如何建设适应新能源高占比的新型电力市场,是当今世界和我国电力市场演进中面临的新挑战。”赵克斌表示,《通知》的出台,创新建立了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开启了新能源电量全部进入电力市场时代,设计了新能源参与市场并存的“两种模式”,一种是无场外保障机制的电力交易模式,一种是有场外保障机制的电力交易模式。但无论如何,对包括新能源项目在内的任何项目来说,投资的市场风险永远存在。
赵克斌进一步强调,当电力市场的特殊性遇到具有“天气特性+近零成本特性”的新能源时,电力市场设计者面前没有“教案”,只有探索。新能源高占比情况下,新能源全电量入市是个永恒的问题,没有终极答案。实践出真知,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只能通过发展来解决。
“新能源入市的最大变化有两方面。首先,交易范围显著扩大是新能源入市带来的最直接变化。随着交易范围的增加,市场参与者增多,新能源资源得以在更广泛的平台上进行配置。”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市场与价格所研究员杨娟对《中国能源报》记者表示,其次,交易范围的扩大有利于促进市场竞争。这不仅能够激发市场活力,还能够推动电力市场向更加高效和竞争性的方向发展,向适应新型电力系统的方向转型。这种转型有助于推动各类调节资源的建设,包括储能、需求响应等,以适应新能源的波动性和不确定性。新能源全电量入市还能够促进用户侧调节能力的发挥,通过用户侧的积极参与,可以优化电力需求结构,提升系统的灵活性和可靠性,从而实现综合效能的最大化。
企业投资将更理性
《通知》发布后,众多新能源企业的业务主管纷纷组织团队成员进行深入讨论与思考。
国家能源集团技术经济研究院副主任柴玮对《中国能源报》记者表示,市场机制并非万能,不能解决新能源固有的出力特性问题。然而,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一方面可以促进新能源实现经济性消纳,从全社会的角度实现效益最大化。另一方面可以利用市场机制拉开价格限价。当新能源大发时,若其出力足以满足负荷需求,新能源将成为市场中的定价机组。此时,市场价格将自然降低,其他电源将尽可能减少出力,从而为新能源腾出电量通道,确保新能源得到最大程度消纳。
“从企业的视角来看,对于新能源投资,最重要的就是政策延续性,即所谓的‘另一只靴子迟迟不落地’会导致投资预期不明确。”柴玮分析,自2016年起,我国开始实施保障性消纳政策,建立了标杆电价加补贴模式,随后电价形成方式逐步向市场化方向过渡,补贴也逐步退坡。市场参与者普遍形成了一种预期,即传统的固定电价制度将不再延续,但具体何时结束,尚无明确时间表。这种不确定性给企业的投资决策带来极大困扰。
柴玮表示,以往企业在制定投资策略时,难以预测未来十多年的电价走势。若采用市场定价机制,企业便可以依据市场供需情况和燃料价格等因素进行一定的预测分析。“市场化的调节机制,有助于新能源的经济性消纳,还能促使企业投资更为理性,提升企业投资效率,从而促进整个新能源行业高质量发展。”
“对于绿证和绿色电力有需求的企业,尤其是出口型企业,新能源全电量入市为其提供了强有力支撑。这些企业可以通过使用绿色能源和绿证来满足国际市场的环保要求,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提升综合效益。”杨娟认为,具有新能源发展优势的地区应当综合运用各种形式,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同时,这些地区需在国家层面推动资源优化配置,以支持绿色能源的普及和出口型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兼顾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新能源产业发展过程中,地方政府扮演着重要角色——通过吸引投资和促进就业推动地方经济增长。然而,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地方政府在规划新能源发展时需更加审慎,因为新增的保障性消纳成本将直接由用户承担。“这要求地方政府在推进新能源项目时,必须更加重视项目的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防止盲目扩张给地方财政带来过重负担。”业内专家指出。
在业内看来,新能源实现全电量入市交易后,将公平承担电力系统调节成本,各类电源在电力系统中的价值将得到更充分体现,从而更有效地引导新能源与调节电源、电网的协调发展。为了构建更高效协同的新型电力系统,地方政府需统筹兼顾,合理规划新能源发展路径。
“地方政府在其辖区内,对于新能源全电量入市等电力政策的制定与执行,扮演着关键主导角色。”赵克斌对《中国能源报》记者表示,在“双碳”目标背景下,新能源的大量接入对电力市场提出转型升级要求。构建适应新能源高占比的电力市场体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市场设计不仅需要综合考虑电能量市场、容量市场、辅助服务市场、绿证市场,以及电力市场与碳市场之间的相互关系,各异的省内市场与统一的省间市场的冲突需要包容。电力市场是一个人为设计的市场,政策规则对市场价格以及相关参与主体利益有很强的调控作用。无论如何,降低能源价格与用能成本关系国计民生。分享改革发展成果、降低用能成本,是电力消费者的朴实诉求,如何平衡各方利益考验着各级政府的智慧,政策方向不能由单一主体利益者左右。
杨娟则表达了不同看法。她认为,在我国新能源发展过程中,新能源技术的发展和成本下降为一些地区提供了更多发展可能性。各地区在完成国家下达的任务之外,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结合国家新能源规划和能源政策,发挥产业优势,助力能源转型。从市场参与角度看,各地区可以通过参与电力市场和绿证交易,为新能源企业或地方政府带来额外收入。这不仅有助于实现国家新能源发展目标,还能充分发挥电力市场和绿证交易的双重价值。“对于具有新能源资源优势的地区,可以在完成国家任务的同时,将新能源作为地方优势产业进行发展。通过跨省跨区交易,地方可以进一步发挥资源成本优势,推动新能源产业发展。”
另有业内人士认为,随着新能源全电量入市,地方政府可以通过优化产业布局,一方面发挥跨省跨区的联动效应,另一方面培育符合新质生产力要求的先进产能,通过结合本地资源优势与先进产能的方式,提升区域综合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