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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网讯 12月27日,深交所修订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7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2024年修订)》。在本指引发布之前已经发行的公司债券不适用本指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募集说明书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优化主体范围
一是放宽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发行主体范围。新增允许信息披露考评连续2年为A的上市公司发行人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删除适用优化审核安排的发行人财务指标要求,拓宽上市公司短期融资渠道,更好满足知名成熟发行人短期融资需求。
二是完善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发行主体范围。针对科技创新类发行人,参照2024年4月证监会修订的《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将发行人3年内研发投入累计金额门槛由6000万提升至8000万,并强调科研投入应当用于主营业务且形成的科研成果应当能够产业化;针对科创投资类发行人,新增允许拥有完整“投融管退”业务流程及投资经验的主体发行科技创新债;针对科创孵化类发行人,将发行主体由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运营主体拓宽至含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在内的国家级开发区运营主体。
三是加强乡村振兴领域融资主体支持力度。乡村振兴公司债券发行主体范围新增注册地在国家乡村振兴示范县的发行人以及主营业务涉及农业的企业,允许其将募集资金的70%用于乡村振兴领域。
四是放宽中小微企业支持债券募集资金用途范围。结合市场实际需求和审核实践,新增允许发行人通过股权出资、融资租赁款投放或者保理款项投放等方式支持中小微企业,同时明确发行人相关的业务资质和风险控制要求。
(二)完善信息披露要求
一是明确募集资金用于乡村振兴领域的信息披露要求。募集资金用于乡村振兴领域但不对应具体项目的,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拟投向乡村振兴领域的具体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拟投向领域与企业主营业务的关系、属于乡村振兴或者巩固脱贫相关范畴的依据、资金使用计划、政策支持情况等。
二是增加低碳转型挂钩目标设置合理性的信息披露要求。对于低碳转型挂钩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结合报告期内遴选关键绩效指标表现或行业标准值、标杆水平等,披露低碳转型目标设置的合理性。
(三)其他修改完善内容
一是放宽绿色公司债券和中小微企业支持债券的募集资金置换期要求,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灵活度。二是完善可交换公司债券监管要求,明确市场预期。
(编辑 王俊勇 实习记者 赖俣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