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深交所披露,因广州致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修订)》第六十二条,本所决定终止其发行上市审核。
致远电子创业板IPO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别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司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为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致远电子2001 年成立,是一家研发、生产、销售嵌入式板卡及模块、CAN-bus 总线通讯类产品、测试测量分析仪器等产品的工业智能物联企业,产品主要面向新能源汽车、光伏储能、智能制造、医疗设备等领域客户。
2021 年度、2022 年度、2023 年度,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4.15亿元、4.85亿元、4.77亿元;同期净利润分别为1.26亿元、1.58亿元、1.21亿元。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东数智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为致远电子报告期内大客户。
致远电子创业板IPO拟募集资金8亿,用于“新一代工业智能物联产品研发项目”、“EsDA 平台升级研发项目”、“制造中心升级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
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周立功、陈智红;周立功、陈智红已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双方分别直接持有发行人 35.81%、31.84%的股权,且通过持有致赢投资、立功科技、广州求远的股权而间接持有发行人 2.68%、6.63%的股权,双方合计持有发行人 76.96%的股权,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致赢投资、立功科技、广州求远系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报告期内及以前,周立功和陈智红曾系夫妻关系,于 2022 年 3 月 2 日协议 离婚,为进一步明确对公司的共同控制权、保证公司控制权结构的稳定性和一致 性,双方于 2021 年 12 月 22 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双方对各自直接、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权无争议,有效期为协议签订之日至发行人上市之日起 36 个 月内。周立功和陈智红系公司共同创始人,周立功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职务,陈智红任公司副董事长。
值得一提的是,广州立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发行人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报告期早期,发行人曾为立功科技的全资子公司。
立功科技曾在2020年冲刺创业板,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别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拟募集资金8.8984亿元。
不过,立功科技创业板IPO申报仅四个月后就撤回上市申请文件。
审核问询函-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历史沿革
申请文件显示: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周立功、陈智红,两人合计持有发 行人 76.96%的股权。此外,两人曾系夫妻关系,后于 2022 年 3 月 2 日协议离婚;2021 年 12 月 22 日,两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为协议签订之日至发 行人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并约定双方意见不一致时,周立功应依据陈智红的 意见进行召集、提案及予以表决。
(2)周立功曾就读于东华大学计算机专业,目前担任广东省电子学会副理 事长、广州市软件行业协会副会长和广州市半导体行业协会专家;陈智红毕业 于湖南教育学院汉语言文学专业。
(3)发行人在本次申报前 12 个月内,总共进行了三次增资。
请发行人:
(1)结合周立功、陈智红在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中的具体作用与专业背景、 工作经验的匹配性,《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否附有解除条件、是否 可撤销,说明《一致行动协议》中“以陈智红的意见”为准的原因,是否存在 其他利益安排。
(2)说明周立功、陈智红两人所签署离婚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财产分割 的具体情况,是否存在导致发行人股份权属分割的未尽事宜,两人所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权属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影响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及其 依据。
(3)说明申报前 12 个月内新增机构股东对外投资情况,是否投资与发行人 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企业,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主要客户、供应商及股东 之间的关系及资金、业务往来情况,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利益输 送或其他利益安排等情况。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关于控制权稳定
申请文件及问询回复显示: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周立功、陈智红,双方分别直接持 有发行人 35.81%、31.84%的股权,且通过持有致赢投资、立功科技、广州求远 的股权而间接持有发行人 2.68%、6.63%的股权,双方合计持有发行人 76.96% 的股权。
(2)周立功、陈智红两人曾系夫妻关系,后于 2022 年 3 月 2 日协议离婚;2021 年 12 月 22 日,两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为协议签订之日至发 行人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并约定双方意见不一致时,周立功应依据陈智红的 意见进行召集、提案及予以表决。
(3)周立功曾就读于东华大学计算机专业,高级工程师,江西理工大学兼 职教授,广东省电子学会副理事长、广州市软件行业协会副会长和广州市半导 体行业协会专家;陈智红毕业于湖南教育学院汉语言文学专业。
请发行人:
(1)结合周立功、陈智红的专业技术背景以及在发行人技术研发、业务开 发等生产经营中发挥的具体作用,说明两人离婚前签订的《一致行动协议》中 以第二大股东陈智红意见为准的原因及合理性,离婚事宜是否影响双方一致行 动的基础,如何保证《一致行动协议》的有效性和稳定性。
(2)说明《一致行动协议》是否附条件和可撤销,一致行动有效期及期满 后安排,发行人上市后相关一致行动安排能否保持稳定及有效性,并在重大事 项提示章节完善控制权稳定性相关风险揭示。
(3)结合立功科技前次申报后至今的股权结构变化情况,以及实际控制人 认定情况,说明发行人的股权结构是否清晰稳定,实际控制人认定是否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