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女性福利!官方通知新增1-2天带薪假,1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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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6 15:0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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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云南省政府网站消息,《云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24年9月3日第十四届云南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规定》第九条提到,用人单位应当为经期女职工提供下列劳动保护:

(一)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劳动;

(二)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在职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5元的卫生费或者相应价值的卫生用品,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三)患有重度痛经的女职工,经医疗或者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经期给予1至2日的休假;

(四)从事野外、室外流动性作业和其他生产作业的女职工,根据不同季节提供相应的保健或者保护用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护措施。

“痛经假”的概念其实由来已久,1993年由原卫生部、全国总工会等5部门联合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就已指出,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规定中的表述如果为“可以”“可适当”等倡导性表述,则不具强制执行力。只有当地方法规中有明确规定时,才具有强制执行力,未按要求执行的,当事人可依法维权。

因此,虽然多个省份和城市在地方性规定中明确了痛经假,但具体的执行情况可能因地区和单位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目前有以下省份发布了有关痛经假的规定。

@广东

2015年11月3日,广东省法制办官网挂出名为“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送审稿)”的文件,该条规定提出,“长时间不能离开劳动岗位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休息时间。经医疗机构证明(半年有效)患有重度痛经而不能工作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其经期给予1天的带薪休息。”

@北京

从1990年起施行的《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就明确,女职工患痛经,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生产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可以在经期休息一天,算作劳动时间。

@上海

1987年颁布的《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规定》中就规定,特殊工种的女职工月经期间可公假一天。1990年起“月经假”已写入《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其中规定,对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天。对其他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也应酌情给予照顾。

@重庆

规定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机构确诊后,月经期应给予2天休假,按正常出勤对待。

@江西

从事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建筑和一级以上(含一级)高处作业,三级以上(含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等作业的女职工,月经期给予休假二至三天,并相应减少劳动定额,不影响各种奖励和评比。

@陕西

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有痛经等特殊情况不能坚持正常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单位负责人批准,给假一天,工资照发。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给予公假一天。

除此以外,还有山西、安徽、浙江、湖北、江苏、山东、甘肃、湖南、四川等多个省份,在地方性规定中明确了女性劳动者在符合条件下可休痛经假。

尽管“痛经假”由来已久,但如何落地操作却是一个“痛点”。

隐私顾虑:一些女性担心,如果因为痛经请假,可能会暴露自己的隐私,导致在工作场合感到尴尬或不适。

证明获取困难:在一些地区,女性需要从医疗机构获取证明才能请痛经假,这个过程可能既繁琐又令人尴尬,导致很多女性即使有需要也不愿意去申请。

职场歧视担忧:一些女性担心,痛经假的实施可能会增加女性在求职时受到的歧视,例如担心在面试时被问及是否痛经等问题。

企业成本问题:企业方面可能会担心痛经假会增加用工成本,影响工作效率,因此对于实施痛经假可能会有一定的抵触情绪。

中国新闻周刊梳理发现,多省明确的女性带薪“痛经假”,申请条件略有差异。

例如,一些省份要求,女性职工需医疗机构证明便可申请休息1-2天;也有一些身份限定从事“长久站立、行走劳动”,“高空、低温、冷水、野外流动”等工种的女职工可申请“痛经假”;还有省份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女职工特殊卫生保护,向女职工发放必要的卫生用品。

从法律规则层面而言,涉及痛经假的法律规定属于部门规章层级,本身不具有强制性,也没有惩罚性措施。此外,痛经假并没有司法经济途经,与其他假期不同,女性职工不能就单位拒绝痛经假而提起劳动仲裁或诉讼程序,这也就意味着,这个规定相当于“没有牙齿的老虎”。

而且也有不少人也担心,这一举措或许会加剧女性在职场中的就业歧视,甚至有网友提到:“以后求职面试,是不是就是三连问:你结婚了吗?生小孩了吗?平时会痛经吗?”

律师表示,地方的有关规定和表态,对保护女性权益有极大的意义,不过,因为多重原因难以实施,“不如先落实好现有的各项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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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本文综合浙江在线、51社保网、中国新闻周刊编写,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不代表本平台观点,仅作分享用途。如需转载,请联系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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