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能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2.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小区内建造的地下停车场所的成本企业所得税前是否可以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公摊成本处理?
答: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第 17条规定,地下停车场产权归属于业主的,可以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公摊成本处理。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者没有明确产权关系的,应按照开发产品或者固定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来源:青海12366纳税服务中心
感谢您抽出·来阅读
END
已生成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明细数据如何进行打印报表下载?
如何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对代理出口证明开具业务进行数据申报?
如何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对代理出口证明开具业务进行“新建”“修改”“删除”“查询”操作?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应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