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B625版)
重要内容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相关内容,要求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相关内容,要求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变更日期
根据财政部上述相关文件要求,公司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内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一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单项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一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1 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该项规定,对于在首次施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即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 月 1 日之间发生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单项交易,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规定进行调整。对于 2022 年 1 月 1 日因适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一一所得税》的规定,将累积影响数调整 2022 年 1 月 1 日的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相关规定,公司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累积影响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三、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董事会
2024年4月26日
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4年度日常经营及业务发展资金需要,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于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7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各类商业票据开立及贴现、银行保函、保理、银行承兑汇票、开立信用证等),具体金额以各家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
以上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的实际融资金额,具体融资金额及品种将视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求合理确定。本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事项有效期为自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在有效期内,上述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签署与前述授信相关的文件,并由公司财务部负责银行授信相关事项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并办理2024年度银行融资事项相关的具体事宜。
特此公告。
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88205 证券简称:德科立 公告编号:2024-015
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等有关规定,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德科立”)编制了《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具体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1、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年6月13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31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4,32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48.5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179,763,200.00元,扣除总发行费用85,409,219.18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094,353,980.82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2年8月4日出具了“苏公W[2022]B086号”《验资报告》。
2、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使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355,585,086.08元,募集资金余额780,566,354.99元。具体情况如下表:
单位:人民币元
(二)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1、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年8月10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743号),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464,021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63.5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19,999,973.71元,扣除发行费人民币2,850,021.83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217,149,951.88元。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8月28日出具了《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苏公W[2023]B070号)。
2、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使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8,360,116.86元,募集资金应有余额210,547,098.06元。具体情况如下表:
单位:人民币元
注:募集资金应有余额210,547,098.06元与期末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215,957,897.81元,差异5,410,799.75元,系公司置换募投项目先期投入金额,公司12月末未进行募投项目置换划转,后于2024年1月8日完成置换。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管理。
(二)募集资金三(四)方监管协议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