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上市公司资本溢价转增股本,南北两个税务机关态度截然不同
国税发〔1997〕198号及国税函〔1998〕289号明确,“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然而,由于对“股份制企业”及“股票溢价发行收入”理解不同,各地税务处理差异较大。下面两个案例很有代表性。
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697,股票简称:ST炼石)近日在相关公告中称,2011年1月22日,经炼石矿业股东会审议通过,炼石矿业使用资本公积---资本溢价15,218.20万元转增实收资本,其中涉及个人股东5名,共增资8,234.50万元。十年后的2021年3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商洛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在上述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过程中,炼石矿业未代扣代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16,469,000.00元,责成炼石矿业补扣补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16,469,000.00元。炼石矿业称,其未履行上述代扣代缴义务系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具体规定的理解偏差,并非主观故意,上述问题市局稽查局仅做补税处理,未予行政处罚。
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3162,股票简称:海通发展)在首发上市相关资料中称,公司以截至2021 年6月30日的股本265,345,81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每10股转增4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为371,484,135 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出具的“闽地税所便函[2013]1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函》,非上市企业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个人股东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文:姜新录;转自:陇上税语。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