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瑞苏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证券时报
2023-07-06 07:2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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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中航瑞苏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中航瑞苏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年7月13日证监许可[2022]1494号文注册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年6月9日[2023]778号文准予延期募集备案。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2、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银行”)。

3、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4、本基金将自2023年7月10日一2023年10月9日通过本公司直销网点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5、本基金的发售对象包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6、本基金募集规模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即确认的有效认购金额,不含募集期利息),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募集规模的有效控制。

7、认购以金额申请。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其他销售机构每个基金交易账户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元人民币,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最低单笔认购金额高于10元的,从其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网上交易平台每个基金交易账户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元人民币,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单一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基金管理人有权全部或部分拒绝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以确保其认购基金份额比例低于50%。

8、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须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已经有该类账户的投资者不须另行开立。

9、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

10、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基金管理人网站(www.avicfund.cn)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上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了解本公司的详细情况和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12、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销售机构咨询。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186 咨询购买事宜。

13、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14、风险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投资者承诺不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本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一、基金募集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及代码

基金名称:中航瑞苏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中航瑞苏纯债A:017284

中航瑞苏纯债C:017285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八)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最低募集金额为2亿元。募集上限不超过5亿份(即确认的有效认购金额,不含募集期利息,下同)。

若募集期内认购申请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则对募集期内的认购申请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给予部分确认,实现募集规模的有效控制,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

末日比例确认的计算方式:

配售比例=(5亿元-末日之前已确认金额总额)/末日有效认购总金额*100%

单个客户认购确认金额=末日之前已确认金额(如有)+末日有效认购申请金额*配售比例

(九)发售时间安排及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的发售时间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2、本基金的发售期为2023年7月10日一2023年10月9日,通过本公司直销网点及其他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调整募集时间,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限。

3、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5、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二、本基金发售的相关规定

(一)认购账户

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须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已经有该类账户的投资者不须另行开立。

(二)认购方式

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其他销售机构每个基金交易账户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元人民币,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最低单笔认购金额高于10元的,从其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网上交易平台每个基金交易账户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元人民币,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三)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收取销售服务费用。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见下表:

本基金认购费用由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四)认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认购A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1)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分别投资10,000元和1,00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认购利息分别为2.00元和2,000.00元,则两笔认购中投资者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1:认购金额10,000元,假定认购利息2.00元,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60%。

净认购金额=10,000/(1+0.60%)=9,940.36(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元)

认购份额=(9,940.36+2.00)/1.00=9,942.36(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60%,假定该笔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为2.00元,则可得到9,942.36份A类基金份额。

认购2:认购金额1,000万元,假定认购利息2,000.00元,对应的认购费用为1,000元。

认购费用=1,000(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000=9,999,000.00(元)

认购份额=(9,999,000.00+2,000.00)/1.00=10,001,00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认购费用为1,000元,假定该笔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为2,000.00元,则可得到10,001,000.00份A类基金份额。

2、若投资者选择认购C类基金份额,则认购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在认购期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这100,000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30.00元,则其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数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30.00)/1.00=100,03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期结束时,假设该笔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为30.00元,则可得到100,030.00份C类基金份额。

(五)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六)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认购限制

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其他销售机构每个基金交易账户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元人民币,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最低单笔认购金额高于10元的,从其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网上交易平台每个基金交易账户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元人民币,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单一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基金管理人有权全部或部分拒绝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以确保其认购基金份额比例低于50%。

(八)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如在募集期间新增其他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三、本基金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个人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办理开户和认购

1、个人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开户

(1)填妥的《账户业务申请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户口本,其中户口本仅适用于未满18岁的投资人;如是第二代身份证,请提供正反两面的复印件);

(3)本人的储蓄账户或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4)投资人如未满18 周岁,还须提交其监护人签署的认可其投资行为的书面文件,及能证明监护与被监护关系的有效证件原件;

(5)《投资人权益告知书》;

(6)《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

(7)《电子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

(8)《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9)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2、个人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

(1)填妥的《交易业务申请表》;

(2)付款凭证复印件,建议注明款项用途。

(二)机构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办理开户和认购

1、机构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开户

(1)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账户业务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有效法人营业执照(最新年检过的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3)指定银行账户的证明文件,加盖单位公章(或出示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复印件);

(4)《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5)《印鉴卡》一式三份;

(6)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7)《电子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

(8)《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

(9)《投资人权益告知书》;

(10)《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11)机构投资者如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还应核对并留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12)《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信息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13)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2、机构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

(1)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交易业务申请表》;

(2)付款凭证或划款指令复印件,建议注明款项用途。

(三)直销柜台办理业务特别说明

1、认购期直销柜台业务办理时间:每个交易日9:30--17: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

2、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前,应通过汇款转账等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开立的指定直销账户:

农业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小营支行

银行账号:11042601040015153

大额支付号:103100004263

交通银行账户:

户名: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310066577018800277668

开户行:交通银行上海市交银大厦支行

大额支付号:301290050852

兴业银行账户:

户名: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321010100100306964

开户行:兴业银行北京分行

大额支付号:309100003204

(四)注意事项

1、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办理认购业务的,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在认购申请当日17:00之前未到达本公司指定的直销账户,则当日提交的认购申请作废,投资者需重新提交认购申请并确保资金在认购申请当日17:00之前到达本公司指定的直销账户。在本基金发行截止日的截止时间之前,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达本公司指定账户,则投资者提交的认购申请将可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2、已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无需再次开立基金账户,可直接进行认购业务的办理。

3、具体业务办理规则和程序以本公司直销柜台的规定为准,投资者填写的资料需真实、有效、准确、完整,否则由此引发的错误和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五)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办理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在各非直销销售机构办理开户与认购业务的流程与程序以各非直销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四、清算与交收

1、投资人无效认购资金或未获得确认的认购资金将于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后5个工作日内划入投资人指定账户。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存入专门账户,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募集结束后,基金登记机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业务规则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完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六、本基金募集的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天辰东路1号院1号楼1层101内10层B100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天辰东路1号的北京亚洲金融大厦B座1001、1007、1008单元

法定代表人:杨彦伟

成立日期:2016年06月16日

联系电话:010-56716117

联系人:毕江萍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26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成立时间: 2007年1月22日

联系人:朱振兴

联系电话:025-58587832

(三)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直销柜台

名称: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天辰东路1号院1号楼1层101内10层B100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天辰东路1号的北京亚洲金融大厦B座1001、1007、1008单元

法定代表人:杨彦伟

联系人:杨娜

电话:010-56716116

传真:010-56716198

客服电话:400-666-2186

(2)网上交易平台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基金管理人网址:www.avicfund.cn。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进行本基金的发售,并及时公告。

(四)登记机构

名称: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天辰东路1号院1号楼1层101内10层B1001号

法定代表人:杨彦伟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天辰东路1号的北京亚洲金融大厦B座1001、1007、1008单元

电话:010-56716146

联系人:王磊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联系人:安冬

(六)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9号外文文化创意园12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9号外文文化创意园12号楼

法定代表人:邱靖之

联系人:丁启新

联系电话:021-51028018

传真:021-58402702

经办会计师:丁启新 周任阳

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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