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思维vs法律思维——对立、统一与超越
admin
2023-08-06 23:01:56
0

商业思维和法律思维都是现代企业家所应当具备的思维方式。这两种思维方式一个强调利益,一个强调规范。从这个角度看,两者似乎存在一定程度的对立。如在大宗商品买卖合同中,法律思维(律师、法务部门)首要考虑的是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最终可能得出的结论是停止交易;商业思维(业务部门)通常先着眼于该次交易带来的利润,当利润足以让其心动时,即使在有一定法律风险的情况下,依旧可能得出继续交易的结论。但这种简单的二元论于企业发展而言无任何意义。我们应思考的是如何实现商业思维与法律思维的统一与超越。

对立

一直以来企业家所更关注是商业思维,而法律思维似乎只关乎律师、法务等法律职业群体。商业思维本质上是一种财富创造思维,法律思维本质上是一种规范思维。风险偏好的差距使二者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对立。

从价值观导向来看,商业思维与法律思维截然不同。一个是利益导向,一个是规范导向。商业思维要求“理性经济人”追求利益最大化。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言:“资本害怕没有利润或利润太少,就像自然界害怕真空一样。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胆大起来。如果有10%的利润,资本就会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资本就能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资本就会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资本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以上的利润,资本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去冒绞首的危险。”[1]如何盈利是商业思维的核心关注点。法律思维则以规范为基础。法律思维倾向于透过严密的确定性的法律语言,运用逻辑推理去解释法律、适用法律和发展法律,围绕合法和非法来对现有法律纠纷进行思考和判断。合不合法是法律思维关注的焦点所在。

从企业实务层面来看,部分企业家还未意识到法律思维的核心价值所在,重商业思维,轻法律思维。一方面,他们认为公司有法务,可以外聘法律顾问,“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自己无需具备法律思维。另一方面,当面对风险时,律师、法务与业务部门基于不同的逻辑起点,又容易产生天然的对立。作为决策者的企业家如果不能很好地站在商业和法律两个维度综合考虑并确定方案,无法掌握收益与风险的平衡,将会严重阻碍企业商业目标的达成。

统一

如前所述,商业思维与法律思维存在价值观导向和企业实务层面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对立,但这并不意味着二者是冲突的。事实上,商业问题和法律问题是错综交织的,二者没有一条截然的边界。因此,商业思维与法律思维也应当是互相融合的。大量的商业问题最终需要通过合同条款与规则制度去具象化。而法律思维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规范交易和区分合法与非法,更应当是促进交易,实现企业的商业价值。

每家企业具体的商业活动和商业模式,都有自己独特的规律、特点和运行方式。作为深耕本行业多年的企业家在商业思维上的优势是旁人所不具备的。因此,商业思维与法律思维二者的最佳契合点在于作为企业的掌舵者和领航人的企业家自身。企业家应当注重融合商业思维与法律思维,形成“商事法律思维”,或者说“以法律思维为底层逻辑的商业思维”。

超越

一、双剑合璧,优势互补——企业家。商业思维和法律思维各有侧重,不可偏颇。企业家在具备商业思维的基础上,应当着力提升自身的法律思维。做决策、定方案时,思想中始终要有法律意识。听起来很难,但这完全是能够实现的。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孙笑侠老师曾说过“法律人拥有的独特的法律思维,不仅可以为法律职业者所属,同时也可以给一般大众以启发,‘像法律人那样思考’是法律人的基本素养,但不是专利。”

二、他山之石,巧用攻玉——外聘法律顾问。随着企业家们法律意识的增强,为企业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已经成为一种常态。但很长时间以来,不少企业家甚至是部分顾问律师都过于“狭义”地理解常年法律顾问的服务工作。他们中不少人认为,“法律顾问就是提供日常咨询,审核合同,分析法律风险,出现纠纷时应诉。”以审核合同为例,不少企业中交给法律顾问律师审核的合同文本是已经和合作方经过谈判确定好主要内容的文本。他们认为“交易条款、商务条款并非法律问题,无需律师参与。律师只要最后审查一下法律风险,完备一下合同格式即可。”但这种观念已经严重滞后。

随着互联网等新兴行业的发展,许多行业如网约车、直播等都是被创造出来的,相应的法律关系也是全新的、被构建出来的。这既是对企业家们的挑战,也是对律师职业群体的挑战。在企业商业模式创新、业务开展过程中,最佳的方式是让律师提前介入业务,全程跟进,把律师的工作融入业务环节。作为企业法律顾问的律师在服务过程中亦要转变思维,用商业思维主导法律思维,深入到企业的业务实际当中。

三、转变观念,流程再造——法务BP((Legal Counsel Business Partner)即:法律业务合作伙伴。在实务中常见的情形是,公司内部各部门各司其职,除非发生纠纷否则其他部门基本不会主动向法务部门提出需求。这使得法务部门难以在业务过程中获知法律风险和隐患。

然而,判断一个问题是不是法律问题,这本身就是一个法律问题,需要法务部门作出专业的判断。但实践中,往往业务部门“替”法务部门进行了这个判断工作,即判断一个问题是否需要提交给法务部门。这使得很多本来是法律问题的问题并未进入法务流程而被业务部门自行处理了。法务部门只能进行事后的风险控制,变成了“消防员”。许多互联网公司已经逐渐意识到这个问题,包括美团、京东、腾讯等不少公司都设置了专门的法务BP。

法务BP是按照公司业务线划分,直接匹配到具体的业务线,法务BP需要在充分了解行业、业务的基础上向不同的业务线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法务BP要负责所支持的业务线所有专业的法律工作。一定程度上,法务BP是他负责支持的具体业务的法务总监。这样设置的好处是可以实现业务层面的“商业思维”与法务层面的“法律思维”深度融合。当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和体量之后,随着业务领域和条线的增多,设置法务BP将会成为企业家们的必然选择。

以上三点并不矛盾,某种程度上甚至可以说是一种层层递进的关系。但笔者依旧认为商业思维与法律思维的最佳统一点在于企业家自身。江河万里总有源,树高千尺也有根。企业家作为一个企业的领航员与掌舵人,其作用是他人无法比拟的。兼具商业思维与法律思维,方可实现曾国藩所谓的:“内持定见,而六辔在手”。[2]外聘法律顾问亦或是法务BP存在的意义无他,乃在于服务于企业家,服务于企业的基业长青。

参考

  1. ^(德)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871页。
  2. ^(清)曾国藩:《曾国藩全集》(第十三卷),中国致公出版社2001年版,第4745页。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