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各大社交媒体平台纷纷开始公布ip属地,运营商和平台 ...
admin
2023-07-18 14:2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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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没有法律依据!

解答这个问题分三步:

第一步:IP属地是否属于个人信息?

答案:我个人认为原则上不是,毕竟现在的IP基本都属于动态IP,不专属固定和特定用户关联。但是吧,现在的个人信息执法似乎有点上头,凡是设备信息一概都直接认定为个人信息,什么imei、ID什么的,还经常拿35273那个附录表照表说事但忽略前提。当然,这并非完全没有道理,毕竟这些信息大概率会和个人信息关联在一起。本人办理的一件涉IP地址个人信息案件中,法院也认为,即使是模糊区位省市区的IP地址得出的地理位置,也属于个人信息。

看一个案例:深福公(天安)行罚决字〔2022〕33751号:2022年3月28日,省厅网警总队线索通报,发现“深圳市辰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旗下应用“花遇”,技术检测分析“花遇”应用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App 首次运行未经用户阅读同意隐私政策,就开始收集个人信息MAC地址、IMEI、AndroidID和应用列表信息。你单位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出售、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深圳市辰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二项行政处罚合并执行,决定给予警告的处罚。

像最近各大社交媒体平台纷纷开始公布ip属地事件中,很多用户显示自己的IP地址位于海外,在这特殊的敏感时期,这些身处海外的人总感觉会是一类“不爱国”的人。这些信息完全能够让人关联出用户的位置信息:比如,吴某某目前正在泰国此类信息。

二、如果是个人信息的话,是否需要用户的单独同意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公开其处理的个人信息,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说明,原则上,各大平台公开其处理的个人信息,需要取得用户的单独同意,而且各大平台将IP地址转化为模糊的地理位置信息,本身就是一种个人信息的处理,也是需要获得用户的授权同意的。

当然了,当个人信息处理者不是依据“同意”的合法性基础处理个人信息时,他们仍然还是可以根据另外的合法性基础公开个人信息的,例如个人信息保护法中规定的“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或者“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比如,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要公开个人信息时,公开个人信息也是没有问题的。

但问题就是,上面这些情况都不存在。唯一明确的看似明确是当属目前仍然在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2021年10月26日版《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信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 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应当以显著方式,在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页面展示账号IP地址属地信息。境内互联网用户账号IP地址属地信息需标注到省(区、市),境外账号IP地址属地信息需标注到国家(地区)。

很多人都心知肚明,一来没发布,二来发布了也只是非常低效力的“部门规章”(可能都不是,法律人可能也搞不明白),不管怎么说一定不是法律或者是行政法规,离个人信息保护法所规定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远不不止十万八千里。但是,聪明的gov一定会说,我是在“履行法定职责”啊,你又怎么看?

所以,公开公民的地理位置个人信息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只能通过获得用户的单独同意,才具有公开的合法性。至少目前来看是这样的。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不论是不是基于同意公布,平台都应当告知用户这一重大变化。

三、再看各大平台公布的原因

某平台发布公告称,为减少冒充热点事件当事人、恶意造谣、蹭流量等不良行为,确保传播内容的真实、透明,站方于今年3月上线展示用户“IP属地”功能。另一平台发布公告称:国内国际热点事件频发,引发网友高度关注。通过用户投诉,我们发现存在个别用户冒充热点事件当事人,编造、传播不实信息的情况,在网络空间造成了不良影响。为维护网络传播秩序,进一步打击仿冒搬运、造谣传谣等行为。

不是我说,平台为了替人找理由,也是有点难为了,但明显是站不住脚的:(1)上面这种不良行为在我国至少已经有好几十年的历史了,现在才突然发现了一个治理的宝藏技术?(2)为个别用户冒充热点,而公开亿量级用户的地理位置信息,这几个个别人还真是重量级,明显不符合比例原则;(3)明眼人都瞧得出来,除微博外,还有今日头条、抖音、百家号、快手、知乎、小红书六大互联网内容平台同时在4月15日这一天宣布“公开账号IP属地”,大家都在同一天发现这个厉害的治理功能?好吧,你懂的,道路以目吧!

四、用户能不能拒绝公布IP地理位置?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七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个人明确拒绝的除外。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已公开的个人信息,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个人同意。IP地址的公开,又可能会形成合法收集公民地理位置的态势,用户得准备好到处扑火。

如果不是基于同意而公开的个人信息,按理,用户是不能拒绝的!毕竟人家是合法处理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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