犬爸、犬妈你知道这些法规吗?
admin
2023-07-18 12: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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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某地13岁男孩被德国牧羊犬咬伤,德国牧羊犬主人赵某某被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并需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此外,5年内赵某某不得再养狗。这一狗伤人的事件也引起了广大市民的热烈讨论。



“狗伤人”事件频发,而狂犬病毒有很强的致命性,没人敢说自己不会成为下一个受害者,所以,“狗咬人”事件挑动这公众的神经。大家也越来越关注“狗伤人后狗主人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被伤害人能够获得怎样的赔偿”等问题。下面为大家一一解析。



情形一:

自己家养宠物狗(非烈性犬种)伤人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侵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如果受害人挑逗动物,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

提示:可以减、免饲养人责任的受害人过错,仅仅限于受害人"挑逗动物"这个特定的过错,受害人其他的所有过错,都不是饲养人的免责事由。


情形二:

自己家养的"藏獒"伤人


《侵权责任法》第79、80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或者饲养禁止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承担侵权责任,且无免责事由。

提示:(1)禁止饲养(即未经批准饲养的)的危险动物,依据最新的司法解释,包括藏獒、德国黑背、苏联红等大型凶猛犬只。成都市养犬限养区禁养22种烈性犬。

(2)所谓无免责事由,即绝对的无过错责任,指的是即使受害人挑逗动物,对自己遭受损害的发生具有重大故意,也不能减、免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

情形三:

流浪"狗"伤人


《侵权责任法》第82条:遗弃、逃逸的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原饲养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提示:关于"遗弃、逃逸期间"的界定,若遗弃、逃逸的动物被他人收养,则遗弃、逃逸状态结束,该动物致人损害的,由新饲养人承担责任,原来的饲养人不再承担责任;若将饲养的野生动物放归大自然,则不存在遗弃、逃逸的问题,后来该动物致人损害的,原来的饲养人也承担责任。


小贴士

1.在我市限养区养犬应当按照规定到饲养地的公安机关或指定派出所办理犬只登记。此外,养犬人应当对犬只拴养或者圈养,妥善管理犬只并不得虐待或者遗弃犬只。




2.我市行政区域内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制度。养犬人应当将犬只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取得资质的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狂犬病等疾病的免疫,取得犬只免疫证明。



3.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医疗卫生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并依法承担责任。根据《成都市养犬管理条列》,不及时将被伤害人送诊或不先行垫付医疗费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强制收容犬只,注销《养犬登记证》。

编者按

分析完了上面的一些情形,小编也在此给各位养狗人士和准备养狗的读者提一个建议,建议在饲养狗的时候,要做好严防狗伤人的必要准备,一旦伤人,道义上和法律上都有义务及时将被伤害人送诊并垫付医疗费。同时,养狗快乐也有辛苦,应该做好养就养其一生的打算,半途而废,不仅给社会安全埋下隐患,而且有违动物保护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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