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炸的有点颠覆性!如果说2020年7月的《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目的是规范互联网平台与银行机构的资金运作,2021年10月的《征信管理办法》是规范数据运作,那这次的《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就是一部剑指双方品宣与分润合作的规范。感觉三个办法形成了一个稳定的“制度三角”,支撑监管机构对互联网金融业务开展全方位的“画圈”式管理。其实从2018年开始,央妈对互联网金融业态就逐步开始变脸“虎妈”了。这两年下来,整治“厉“度不减,频度也是一波叠一波。这次更是还联合大姑、二姨、三舅妈一起上,联合七部委发布了《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不知道接下来会不会又出一部法规,凑个“四角齐全”。总之,在这三部大法的加持下,互联网平台将从现有:流量+运营+全流程风控,向仅提供广告+流量服务过渡;银行从现有:形式化风控+资金提供,向自主运营+实质风控+资金提供+贷后管理的自营体系过渡,就是说除获客外的业务流程,要全部在银行体系内完成(有点像贷超模式);风控数据的整合加工则留给新设立的这些个人征信机构。各尽所长,各司其职,方便监督。
概念定义
先看下《意见稿》的适用对象:金融产品的定义与范畴:“本办法所称金融产品,是指金融机构设计、开发、销售的产品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存款、贷款、资产管理产品、保险、支付、贵金属等。”这么粗的分类粒度再加个资产管理的超级大篮子,还能有啥没覆盖的吗?好像没了。
再说下对以上产品网络营销活动的定义:“网络营销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对金融产品进行商业性宣传推介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展示介绍金融产品相关信息或金融机构业务品牌,为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提供转接渠道等”。这个定义也很高阶,没有进行更加明确的细化或分类说明,也给窗口指导留下了更多的运作空间,但估计法务人员读起来有点挠头,感觉难以准确下手。总体看完,感觉这次征求意见稿主要针对的是互联网机构为金融机构提供的宣传、引流服务的标准、责任与商务条款等,因为金融产品的代销必须是由监管机构批准的有代销资质的机构才可以开展,这些机构属于易管、听话的准亲儿子,不需要额外加码震慑。
总体导向
《意见稿》总体而言体现了几个导向,一是一保一压,往前推银行的职责,往后压互联网平台的地位,二是明确了合作方之间法律责任,以金融机构为主,对产品营销责任要负责,方便监管;三是品牌要做区分,谁出资,谁风控,用谁的品牌;四是颠覆现有商务条款,禁止分润。总体感觉就是以“拆对子“为目标,让双方边界与职责更清楚。敲黑板的重点:以下只讨论《意见稿》带来的几项重大影响与改变,原文大家可以自己翻看,也许会有额外的理解与收获。
一、彻底改变商务合作条款:互联网平台不能再按照以往分润模式收取费用,也就是平台的收入不能再以本金的百分比或息费收入的百分比方式计收,只能以CPA、CPD等导流形式收取服务费用,助贷合作模式迎来颠覆性调整。
二、拆开双方的品牌混用:平台品牌与金融产品解绑,非平台自有资金的贷款产品不能再用互联网平台的商品名,如360借条、微零花等,自有资金形成的贷款可以这么叫,银行端的则不可再用这些名字面客。同理适用于财富类产品,就是说以后互联网平台没有XX宝,XX通的产品名称了,只能叫XX货币基金,XX现金管理理财。
三、支付工具与金融产品要松耦合:支付机构不能主动引导客户将消费贷款或资管产品做为便捷支付选项,日后需让用户额外绑定操作。就是说,如果要用花呗、白条、余额宝等作支付选项时,用户首先要自主完成绑定操作。此外,所有消费贷款产品必须做成银行的帐基产品,收银台中不能在出现以三方支付账户为基础的消费贷款产品。
四、网络宣传人员需为本机构从业人员:以后通过大V或KOL等开展的金融产品、财商植入等营销活动将面临叫停局面。除非让这些营销人员入职本机构,不靠谱吧,哈哈。
五、对不同风险等级产品要分区展示:要根据产品风险类别设立不同产品专区显示,不能混合营销,让用户产生混乱。
六、明确金融机构的主体责任:对网络宣传内容金融机构负有明确的审核责任,以后再有“坐飞机升舱、吃帝王蟹没钱可以申请贷款的广告”,不能再推到临时工“广告中介“身上了事。出问题金融机构就要负责。
总体影响
这份《征求意见稿》对银行业来讲,中长期是利好的,因为平台地位被打压,让出更多职责空间,资金方理论上就可以做的更多、赚的更多。当然,前提是你有这个金刚钻,那些有风控能力、有运营能力、有场景流量快速对接能力的资金方将有如神助,迎来一个绝佳的发展时机。对互金平台来讲,日后非自有资金放款的客户,数据和运营的权利都要交给资金方,自己只能赚导流这种低附加值的辛苦钱,真是够满满的喝上一壶了。拜拜了,下次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