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12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对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交易查处的通知》,要求相关部门应按规定组织开展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物业权利人核实工作,防范城市更新过程中回迁房炒作。因深圳经济特区发展的特殊性,各区存在不同类型的“确权难”问题,下文将结合实务情况探讨“绿本房”拆除后又与他人合作建房的情形如何“确权”。
一、关于“绿本房”拆除后的
权属认定问题
深圳市“绿本房”虽然禁止在市场流通,但也是属于合法办理的产权证,证载权利人即为建筑物权利人。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也即是“绿本房”被拆除之日物权也被消灭了,建筑物房产证虽未注销,但其已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第二十九条规定“因原房屋拆除、改建或自然坍塌等原因,已经变更了实际土地使用者的,经依法审核批准,可将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实际土地使用者;空地及房屋坍塌或拆除后两年以上仍未恢复使用的土地,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反推得知,未按规定变更实际土地使用者的或未被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仍归原土地使用权人。
二、关于原“绿本房”地上重建房屋的
权属认定问题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也即是“绿本房”被拆除后两年以上仍未恢复使用的土地,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但实际情况中,大多数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于已分配给村民的土地都不会主动收回其使用权,而是由村民自己使用,因此村民也将该土地视为自己拥有使用权的土地,在地上进行重建抑或与他人进行合建。该种情况下我们偏向于认为,在相关部门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该村民仍对土地拥有使用权。
同时,因原有申请批准建设的房屋已被拆除,原有审批文件及房产证对重建的房屋不产生法律效力。土地使用权人重建房屋的,仍需向相关部门申请,获得相关审批文件及办理房产证方可为合法建筑。如房屋建造者没有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建房用地审批手续的,则不属于经过法定程序审批后重建的合法建筑,可视为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按照《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做好城市更新项目历史违建物业权利人核实有关工作的通知》,由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依职权组织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辖区街道办事处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等部门开展核实工作。
小结
综上,原有“绿本房”拆除后未经审批重建的房屋不能依据原有房产证对证载权利人进行“确权”,应视为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根据具体情况“确权”给实际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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