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传统电商之外,出现了一种“新玩法”:基于社交网络、网络媒介,通过一层层的社交关系裂变收割流量,形成的新零售模式——“社交电商”。
在这些平台中,商品不是自己主动搜索的,而是通过好友分享出来的。好友之间的信任感与平台刺激分享的奖励机制,让这些平台很快收割了一大批用户,社交电商这个新兴领域的入局者也变得多了起来。
云集、贝店、斑马会员都是会员制社交电商平台。阿里、京东等巨头玩家也加入其中,推出了淘小铺、芬香等子品牌,聚焦下沉市场。研究报告显示,早在2019年中国社交电商的市场规模就已超过2万亿元,消费者人数超过5亿人,从业人数接近5000万人。
社交电商行业繁荣的背后,法律风险不容忽视。这其中,最大的风险点是商业模式涉嫌传销。
2017年,刚刚两年的“云集微店”因涉传销,被杭州工商部门罚款958万元。风波过后,“云集微店”更名为“云集”,并将slogan从“自用省钱,分享赚钱”替换成”到云集,享受批发价“。但上市之后的云集仍没有摆脱传销质疑。
2019年,花生日记被广州工商部门认定为传销,没收违法所得754万余元,罚款150万元。
2020年,“淘小铺”首席战略合作运营商”三帅六将“及相关公司因涉传销,被冻结4400多万元资产;
……
除了涉传问题,社交电商平台在运营中还面临着以下法律风险——未清楚界定用户信息收集与使用界限导致侵权,不了解违禁广告语受到监管处罚,平台竞争中出现网页混淆、关键词混淆、商业诋毁和平台霸权,未尽审核义务为产品质量纠纷所波及……
“无规矩,不成方圆”,风险之下,规范社交电商平台迫在眉睫。
今年5月1日起,《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将社交电商纳入了网络交易范围。还有哪些行为可能踩了红线,哪种运作模式等同“裸奔”?
海蜂法务行业研究团队致力于深入研究行业发展趋势及风险规避方法,通过收集研究行业相关的诉讼案件、舆情事件、监管政策等数据,并结合自身服务在线知识付费机构的相关经验,总结行业中常见的法律风险,并针对各风险点给出应对措施,形成《社交电商行业法律风险分析报告》,以期对从业者有所帮助。
以下是部分节选内容:
风险背景:
消费者通过社交电商平台购买商品需要进行用户注册,注册会涉及到用户协议、隐私协议的签订问题。
风险要点:
a.电子协议本身的法律效力问题。
实践中电子协议多为电子商务平台或网站运营商单方提供,且多为电子格式合同,由于一方只能选择接受或不接受该合同条款,如后续发生纠纷,电子合同存在因缺少双方的合意而被认定为无效的法律风险。
b.电子签名身份认证问题。
通过互联网来确认电子协议的必须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未满18周岁、精神病人、被宣告死亡的人,甚至注册人是机器注册账号的,合同不成立。
c.电子协议中格式条款效力问题。
电子协议中存在大量的格式条款,尤其是涉及约定管辖及免除电子商务平台自身责任的条款,实践中,因电子商务平台未尽到提醒合理注意义务而导致此类条款无效的情况时有发生。
应对措施:
a.社交电子商务平台应当注意对电子协议进行恰当保存,也可借助第三方交易平台缔结合同,以证明电子合同的签订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严格执行实名认证制度。
b.对格式合同中涉及约定管辖及免除或者限制电子商务平台责任的合同条款,在合同订立时应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等特别表示来提示此类特殊条款的存在(如对特殊条款使用下划线、加粗、不同颜色等),尽可能保证合同相对方有充分审阅合同、充分注意到合同特殊条款的机会,以避免事后发生纠纷时该合同条款被认定为无效。
c.社交平台经营者应采用技术等手段引导用户完整阅读用户协议,合理提示交易风险、责任限制和责任免除条款,但不得免除自身责任,加重用户义务,排除用户的法定权利。
d.社交电子商务平台在修改用户协议时,应当提前以有效方式通知用户,并注明修改原因和变动内容。
风险背景:
2018年上半年开始,电商平台、社交平台软件等非法搜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现象成投诉新热点。社交电商平台普遍存在未公示用户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规则、未提供账号注销服务、未告知查询更正信息渠道、误导用户用以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未明确告知用户收集实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等问题。
风险要点:
a.社交平台软件非法搜集消费者个人信息,消费者进行投诉,电商平台会承担行政风险。
b.社交平台软件非法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有可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情节严重构成刑事犯罪。
c.影响平台商誉。
应对措施:
a.电商经营品台对上述用户信息负有保管义务,非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第三人提供、出售;
b.而在自身使用时,应当注意做好数据保管及提取留痕,涉及信息共享类业务的,应当要求合作方出具合法使用的承诺书,对于金融类业务,电商经营者更应当审慎处理,尽量避免卷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c.投诉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站内经营者有侵权行为或发布违法信息的,平台经营者应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警告,停止侵权行为,删除有害信息,并可依照投诉人的请求提供被投诉人注册的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
d.为实现个人信息收集合规,企业应考虑通过改进软件技术方式,在抓取个人信息前,增加对《个人信息保护政策》进行点击阅读、确认等环节,并确保该等政策内容及呈现界面、点选流程等符合《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方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
风险背景:
社交电商平台进行广告宣传时,为了营造独特、独家的氛围,在广告用语上容易违反法律规定。
风险要点:
a.社交电商平台在举办促销期间会使用“秒杀价、一元购、最低折扣、好评率99%、无差评、全网销量第一……”用语。这是《广告法》中被称为“处罚多”、“处罚严厉”的条款,同样也很容易吸引职业打假人的注意。
b.涉及国家方面的禁用语。为了达到宣传目的,打着国家标志、国家机关的旗号进行宣传。
c.在电商平台销售食品的,在治疗、保健功能方面的宣传,未取得保健品批号、药品批号,食品不得宣传或者暗示有保健作用、治疗作用。
应对措施:
a.社交电商平台无论在线上线下都不能做出诸如““秒杀价、一元购、最低折扣、好评率99%、无差评、全网销量第一……”等广告语。
b.社交电商平台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也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例如,不得在平台介绍页面上印“特供、机关认证”。
c.在药品、保健品销售区域中,避免在广告中将食品与保健品、药品混淆,以免遭受处罚。
风险背景:
社交电商变革了电商零售模式。尽管这种创新在商业逻辑、盈利模式、退货与入会的自由程度等方面与传销有本质差别,但涉嫌传销的指控一直如影随形。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传销大体上有三个特征:入门费、拉人头和层级式团队计酬。在实践中,三个特征紧密相连。
入门费,即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
拉人头,即发展会员,而且要求会员不断发展下线会员。为激励各级会员不断发展新会员加入,新会员的直接或间接的上线以及经营者可以从新会员入门费中获得分成利益;
层级团队计酬,即会员与被其发展的会员组成上下线关系,并且以其下线会员的业绩(如发展新会员和销售商品)计算上线会员的报酬。
在社交电商多级分销模式下,成为店主,首先需要取得一定资格,例如注册会员。如果社交电商平台经营者为会员资格设置门槛,如缴纳一定会员费或购买特定价格的商品,则可能构成直接或变相收取“入门费”。
其次,在计酬方式上,如果社交电商平台经营者设置了会员可以发展下一级会员,并且依据下一级或下下级会员的销售业绩获得佣金或提成的制度,则难以摆脱“层级团队计酬”之嫌。这种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销售业绩为依据的计酬方式,和正常的代理销售以销售产品的数量或总额为计酬依据有着天壤之别。
最后,如果社交电商平台经营者允许、鼓励会员发展多级下线,存在下线越多,获利越大的情况,则可能构成“拉人头”。综上,如社交电商平台经营者采取了上述模式,则有被监管部门认定为传销的风险。例如,会员制社交电商平台“花生日记”的业务模式曾因符合前述三个特征而被监管部门认定为构成传销,缴纳上百万元罚款,被没收千万元违法所得,交了天价“学费”。
风险要点:
a.在计酬方式上,如果社交电商平台经营者设置了会员可以发展下一级会员,并且依据下一级或下下级会员的销售业绩获得佣金或提成的制度,则难以摆脱“层级团队计酬”之嫌,会涉嫌传销风险。
b.如果社交电商平台经营者允许、鼓励会员发展多级下线,存在下线越多,获利越大的情况,则可能构成“拉人头”,涉嫌传销行为。
c.如果社交电商平台经营者为会员资格设置门槛,如缴纳一定会员费或购买特定价格的商品,则可能构成直接或变相收取“入门费”。
应对措施:
a.收取会员费时注意提供充足的对价,允许7天无理由退货;
b.限制计酬的层级,尽量避免出现三层及以上的会员层级,禁止上级会员以下下级的销售收入为依据进行复式层级计酬;
c.发展下级会员的奖励上,仅限于推广的老会员和入会的新会员可以获得奖励,避免将全部会员费或会员费的利润作为奖励;
d.社交电商平台采取多级分销模式时应进行严格的审核,对缴纳一定的会员费应进行限制。
e.在计酬方式上,社交电商平台经营者不应设置会员可以发展下一级会员,并且依据下一级或下下级会员的销售业绩获得佣金或提成的制度,否则难以摆脱“层级团队计酬”之嫌。这种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销售业绩为依据的计酬方式,和正常的代理销售以销售产品的数量或总额为计酬依据有着本质区别。
f.将“间推有佣”改为仅“直推有佣”,因为直接有佣就不存在团队计酬的行为。或者,间推者能提供有价值的服务,取得应得的服务费而非仅因下线的销售业绩获得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