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公司成立于2018年9月19日,2019年购买一块工业用地2万平方米,支付土地价款1600万元,每平方米平均地价800元。取得土地时,该企业账务处理为“借:无形资产 1600万元;贷:银行存款1600 万元。”企业在该宗土地上建造一栋厂房,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建筑成本22500万元。2020年6月厂房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后转入固定资产。企业账务处理为“借:固定资产 22500万元;贷:在建工程 22500万元”。企业从2020年7月开始缴纳房产税,即22500×70%×1.2%÷12×6=94.5(万元)。
2021年1月21日,税务稽查人员到该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提出企业未将支付的地价款并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对此企业财务人员非常不解,下面我们进行一下详细分析。
该地价款是否需要并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按照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该企业的地价款需要并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而且需要区分容积率。
如果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然后换算土地价款,最后土地价款和房产价款一并作为房产原值作为缴纳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如果宗地容积率高于0.5的,将支付的全部地价款纳入房产原值作为缴纳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结合本案例,该企业新建厂房的宗地容积率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土地面积2万平方米=2.5。因为容积率大于0.5,应将支付的全部地价款纳入房产原值作为缴纳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该企业应缴纳2020年度房产税(1600+22500)×70%×1.2%÷12×6=101.22(万元),企业应补缴税款101.22-94.5=6.72(万元)。
来源:焦点财税(薛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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