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3.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取得时是不需要缴纳契税的,应该在转让该土地使用权时,按照补缴的出让费补缴契税。
4. 免征契税的情形: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
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法定继承人承受房屋权属。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5.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税务机关可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具体核定方法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6.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括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 0.5的,按照房产建筑面积的 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7. 纳税人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或出让金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以及转让环节缴纳的除增值税以外的税费作为扣除项目金额。
8. 关于土地增值税的题目,问“是否可以扣除成本费用”,实际上是在考缴纳土地增值税应满足的条件是什么,比如是否发生房产权属转移。
9.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契税的计税依据由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10. 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其计税依据为所换取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互换价格相等时,免征契税;互换价格不等时,由多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
11. 对于纳税人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行为,应由评估机构按照房屋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计算的房屋成本价和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的基准地价进行评估。
12. 以房产抵偿债务,按照房屋的折价款作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注意与第10点的区别。
13. 依据土地增值税相关规定,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期限是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 7 日内。
14.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不征土地增值税,要征契税。
15.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16. 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情况,由被投资方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于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情况,实际上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租金,应根据规定由出租方按不含税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17. (例外)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应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一般为从次月起。
18. 销售(预售)许可证满 3 年仍未销售完毕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9. 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 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 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20.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21.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22. 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23. 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无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缴纳房产税。速记:仅在施工期间免征房产税。
24. 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 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退还已纳契税。速记:登记前可退税,登记后不退税。
25.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26. 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前期工程费、耕地占用税和排污费、绿化费均属于开发成本的组成部分,可按照实际发生额扣除。
27. 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转让新建房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的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等)之和,加计 20%扣除。
28. 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29. 【易混淆】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耕地占用税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中扣除。
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契税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
30. 纳税人是自然人的,当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居住地一致时,则向其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当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居住地不一致时,向房地产坐落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注意:表达意思一样,表述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