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专有部分有哪些?面积怎么算?
admin
2023-07-01 19:4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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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哪些?

房屋的话,就是关上门的门里面的部分。

一般房产证的后面,会附有一张图纸,图纸上会标明。

很多业主将自家门口处一边的利用起来,放鞋柜,但这部分不是你的,是共有。

还有业主将设备平台封闭到自己家里,但法律上也不是你的。




露台等的话,规划上专属于该户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是该户业主的专有部分。

规划属于业主共有的,开发商为了销售需要,私自口头或者用协议、合同等形式,给到特定业主的花园、楼顶平台等部分,不属于该特定业主,仍属于业主共有。

现实中,还有开发商直接将此部分,私自搭建后,给到特定业主的。




车位的话,就是卖给你的,划线内的部分。




2、怎么计算?

每户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是多少?

这个业主大会投票时会用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可以得出:

专有部分面积包括该户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套内建筑面积”和“共有分摊面积”,两者相加的面积就是该户的专有部分面积。

这是个标准,不要太过纠结,就是用作投票用的。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和第八十条规定的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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