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皆可直播带货”,侵权算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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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6 08: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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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高健

21日,海淀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2023年度)》(以下简称《白皮书》),同时公布全国首例认定直播带货场景下直播平台为电商平台的侵害商标权案。

《白皮书》公布:近三年来,海淀法院共受理涉网络平台知识产权案件2516件,占全部知识产权案件的32.5%,受理案件数量逐年递增。其中,涉网络平台不正当竞争纠纷1480件,占全部涉网络平台案件的58.8%。审结涉网络平台知识产权案件2390件,以判决方式结案835件,判赔数额最高达2100余万元。

据法院统计,被诉网络平台类型多元,除了传统的新闻资讯类平台、长视频平台、应用商店外,还涉及短视频平台、网络直播平台、网盘存储平台以及提供直播带货服务的平台等新类型网络平台。同时,被诉行为方式多样,具体被诉行为涉及到:网络平台对用户上传至视频网站、网盘中的侵权文件,未采取预防侵权等必要措施;网络平台在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时,以算法推荐技术向用户推荐侵权短视频;网络平台为其用户提供直播侵权影视剧或实时转播体育赛事节目的网络服务;短视频平台为其用户提供直播带货的网络服务等。此外,网络平台是权利人要求承担侵权责任的主要对象。该类纠纷中,直接侵权行为通常为网络用户实施,但是由于用户的个人身份信息难以获取以及赔偿能力有限,权利人通常仅将网络平台列为被告,要求网络平台承担帮助侵权责任。同时,考虑到网络用户实施的直接侵权行为难以制止、平台采取算法推荐技术等因素,权利人将起诉重点转移至平台未主动采取预防侵权措施、未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等理由。

对此,法院建议:网络平台经营者应落实主体责任,积极参与知识产权保护和网络空间治理,包括制定和明确网络平台规则,积极参与知识产权保护的行风建设和行业自律。同时,对网络平台中的用户和内容进行规范化管理,针对用户,明确实名认证规则、落实实名制管理义务,制定和签订合法、合理的平台服务协议,明晰权利义务,共同规范行为;针对内容,探索建立与平台技术管理能力、服务方式等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及时阻断侵权行为;畅通投诉渠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响应处理。通过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规范处置,共同推进网络平台治理规范有序。此外,应增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强化相关人员的培养和管理,既要理性、合法维权,保护自身权益在合理限度内不受损害,也要增强应诉和举证能力,依法、妥善化解纠纷。

法院还建议,网络平台要引导用户尊重保护知识产权,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和网络平台规范;执法部门强化平台监管,充分发挥监督职责和治理效能;司法机关落实法治保障,不断完善平台经济协同保护。

《白皮书》还发布了相关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全国首例认定直播带货场景下的直播平台为电商平台侵害商标权案。

原告某贸易公司诉称,其通过授权获得涉案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被告一某公司未经授权,擅自在其抖音直播平台账号进行直播并销售带有涉案商标标识的两款手提包;被告二微播公司作为抖音平台运营商,对被告一的行为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应当承担共同法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一公司侵权成立。同时认定,抖音平台是以提供网络直播营销服务的形式在其平台中为交易各方提供了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各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平台,属于电子商务平台;微播公司作为抖音平台运营者,应属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但结合本案证据,微播公司就被诉行为履行了事前审核、提示,以及事后及时处置等措施,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一公司赔偿某贸易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开支10598元。本案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法院指出,在“人人皆可直播”的当下,主播通过直播内容积累流量进而带货已经成为一类新的商业模式,直播平台也演变成了兼具为内容生产者和产品营销者提供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此情形下,如何判断个案中直播平台的性质并合理界定其合理注意义务边界,关系着新业态新模式的健康有序发展。本案以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高质量发展为起点,结合电子商务法等规范依据,对在认定主播带货场景下的直播平台为电子商务平台时应考虑的因素进行总结,并结合直播带货营销活动的特殊性探索此类平台合理注意义务的判断规则。本案既及时回应了主播带货类直播平台模式下的相关法律争议,也为此类平台进一步规范行为,完善平台审核机制建设等提供了有效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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